乘客境外用车出事故受伤 诉国内订车平台索赔44万被驳
2018-07-10 13:50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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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利用国内网络平台约车,司机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约车乘客受伤。
资料图 新华社
因认为司机与订单上不一致,受伤乘客状告了国内网络平台。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伤者李女士要求网络平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不过此前,涉事的韩国旅行社已对李女士进行了赔付。
原告李女士称,前年4月,她在被告网络平台上约车,从其居住的韩国酒店前往仁川国际机场。之后,一家韩国旅行社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派了一名非专业司机载客。该司机因疲劳驾驶造成操作不当,致使出现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李女士骨折,损失巨大。为此,李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络平台赔偿其各项费用损失44万余元。
但网络平台公司不同意李女士的诉求,称该公司并非涉案产品的提供方,也非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所以并非此案的适格主体。另外,该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依法履行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没有过错,而且李女士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自网络平台订购的送机服务订单,实际由韩国旅行社提供用车服务,后李女士接受用车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网络平台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对此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过错。最后,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求。
案后,海淀法院民二庭法官秦纳杰具体解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李女士以订单司机人员改变为由认为该网络平台公司存在过错,但经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订单司机改变与事故发生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该网络平台公司将订单交由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的韩国旅行社,且该韩国旅行社已就该交通事故向李女士进行了赔付,因此该网络平台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过错,法院故而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