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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客户买“内部理财”被骗数十万 检察官提醒不要轻信私下推销

2018-04-11 14:04 北京晚报 TF003

2018年4月11日讯,虚构保险公司出售“内部理财产品”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多名老客户钱款35万余元。身为保险公司部门主任的沈某因涉嫌诈骗罪,近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插图 王金辉

保险公司部门主任骗取老客户

今年50岁的沈某只有中专文化程度,但经过自己多年拼搏努力,从一个普通业务员一步步地走上了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淀苏州桥营销服务部高级业主任的职位。沈某说,身为部门主任,自己手下有20到40名下属,企业培训需要自己出钱,下属拼业绩需要自己出钱,下属的生活费也需要自己负责,自己的担子很重。

在下属眼中,沈某是一个勇于担当、积极上进的好领导,她的微信名是“当代伯乐”。公安检察院询问过程中,也能感觉到其下属对沈某的维护。在客户眼中,沈某则是一个像女儿般贴心的客户经理,很多次保险合同都是沈某亲自送到客户家中。特别是对于年龄较大的客户,沈某更是不辞辛劳地前往客户家中宣传销售保险。很多客户对沈某的印象都比较好,觉得她是一个能干、能说的人。

然而谁也没料到,这个保险公司部门主任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为了所谓的提升业绩,虚构了公司出售内部理财产品的事实,向多名老客户骗取了几十万元钱款,最终却无法偿还。

对于苏州街营销部主任沈某私下推销产品和诈骗的事,其上级王某很震惊,但表示毫不知情,因为主任都是各自经营自己的客户,给客户购买理财产品都是通过客户手机注册的保险公司APP软件,在网上购买的。

最初诈骗为了帮徒弟还款

记者了解到,沈某有个徒弟陈某。2014年陈某介绍保险公司客户王某投资P2P项目,结果亏了10万元。王某一直追着找陈某还钱,但是陈某没钱还,就向师傅沈某求助。此时,沈某想起自己经手过的一个公司客户刘女士曾表示有多余钱款,有意向投资。于是在2015年3月25日,沈某到刘女士家里推销所谓的保险公司“保尊宝”理财产品项目,承诺年利率8.5%。刘女士基于对沈某的信任,在未签任何理财合同的情况下,只是在沈某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了收条,给了沈某1万元现金,产品期限是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

这笔钱没有进入沈某的理财账户,沈某将之作为工资发给了两个下属。2015年5月,沈某又去刘女士家中,再次推销了10万元的理财产品。同样,沈某拿到钱后也没有买理财产品,而是分批把这10万元钱替陈某还给了王某。随后,刘女士又先后从沈某处购买了共计4万元的理财产品,沈某用2万元钱为下属发了工资,2万元钱给了家人使用。

2016年3月,按照约定,沈某为刘女士购买的第一个1万元理财产品到期了,沈某拿着10850元现金给了刘女士。同年5月,刘女士的10万元理财产品到期了,沈某以没钱为借口,只把8500元利息给了她,并劝她再续一年。随后,刘女士的4万元和10万元也分别到期了,沈某如法炮制,只将利息给了刘女士,并劝其再续一年。

2017年5月刘女士的钱又到期了,她表示家有急用不续存了。沈某一时还不上那么多钱,经刘女士多番催促,沈某才道明原因,称钱被自己用了,并未购买任何理财产品。无奈之下,被害人刘女士到派出所报案。

“内部理财”利息高 打动老客户

从2015到2017年期间,被沈某欺骗的被害人不止刘女士一位。她只带出了冰山一角。据被害人齐某称,以前曾在保险业务员沈某这里买过保险,不过都有正式的保险合同,银行也把钱直接划转到公司账户的。2015年3月,沈某私下向自己介绍一款理财项目,说是保险公司员工内部福利,保证年化利率8.5%。高利率令齐某动心了,当月向沈某转账1万元,沈某没有提供合同,只写了收条。

同年4月齐某在沈某的劝说下,又凑了5万元给她购买所谓的“内部理财产品”。当月又分别转给沈某3万元和2万元。2016年初,沈某说把齐某购买的理财产品转存了一年。然而其间齐某表示着急用钱,找沈某退钱时,沈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后说理财的钱都用于买房和借朋友了。沈某写了一张欠条,承诺一段时间后还齐某本息共15万余元,但到期后她分两次只还了3.4万元。

在沈某的推荐下,另一位被害人吴某也购买了内部理财产品,两次付给沈某共计4万元。同样,沈某也没给吴某任何合同,到期后一直不归还本金和利息,并一再拖延。

此外,尹某、徐某、陈某、王某等被害人也都表示,沈某曾向他们推销“保险公司内部理财产品”,称收益率高,安全性好,能随时支取。被害人均深信不疑拿出钱来不断投入,有的甚至把工资卡的密码都告诉了沈某。直到他取工资时,才发现银行卡上的钱早就被取光了!可是他们都没有正式合同,全是沈某手写的收条。当被害人要求还钱时,沈某则多番推脱,众人方觉上当,于是报警。

沈某对于大部分犯罪事实却矢口否认,声称只是“借钱”,从没说过什么理财产品,而且被害人借给她钱完全出于自愿。

检察官提醒:

买理财产品勿轻信私下推销

在此,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李莹、沈鸿凯提醒大家,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在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时,勿轻信个别业务员的私下介绍,一定要倍加小心,多方了解信息,确定理财产品的真伪后再做决定,谨防上当受骗。

购买金融产品后,必须及时地索要并核对产品合同,即时网上购买也应有相应的电子合同可以查询,这样才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仅是几张收据或欠条作为证明依据,那么这项金融理财产品的真实性就大打折扣,因为一旦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时,将很难被认可。

投资有风险,绝大部分的金融理财产品不可能存在极高的收益率与支取自如的灵活性兼而有之的情况。如果看重的是对方给的高利息,请注意一些犯罪嫌疑人想骗取的往往是您的本金。面对私下推销的、没有单位担保的理财产品,您拿到的收条可能只是空头支票,被承诺的高收益和发财梦也将会是一枕黄粱。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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