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奖金 如何正确缴税?
2018年3月16日讯,许多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了奖金,并不知道如何算税。有的人全部并入当月工资多缴了税,有的人认为这不完全是境内所得,少缴或者漏缴了税。对于外籍人员的年终奖金,究竟应该如何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是否为年终一次性奖金?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该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但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外是否兼职或专职?
对于专职人应按照全部奖金收入计算纳税。但是,对于境内外兼职外籍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的规定,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中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确定纳税义务。但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45号)的规定,如果该个人当月在中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的规定计算纳税,即对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是否为港澳税收居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的规定,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加薪、劳动分红等(以下统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每个计税期间支付的奖金),计算奖金按照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内地的实际停留天数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