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生等人于1944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强掳到鹿岛公司做苦役,最初在位于日本长野的鹿岛御岳作业所,后又被押送到位于日本群马的鹿岛薮塚作业所,受尽折磨。
原告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日本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在人民日报与朝日新闻等17家中、日主流报刊上,用中、日两种文字刊登谢罪广告,广告费由被告承担;2、被告按每位中国劳工赔偿1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据中国劳工诉赔案律师团成员、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家魁介绍,1943年4月至1945年5月,38935名中国劳工分169批被相关日本企业通过日本侵略军用武力抓捕后,采用强制手段押送至日本35家企业至少135个作业场所做苦役。被抓捕的中国劳工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11岁,30岁以下者居多。被强掳至日本国的中国劳工至日本投降后送还前,共死亡6830名。
根据日本外务省报告书记载,中国劳工患病为58954人次,占劳工总人数的151.42%;20992名劳工患传染病,占劳工总人数53.92%;6778名劳工受伤,占劳工总数17.41%;467名劳工因患病或受伤而丧失生活机能,其中217名劳工失明;65732人次患病或受伤,占劳工总数168.83%。
鹿岛公司当年名称为“株式会社鹿岛组”,1947年更名为现名称。1944年5月至1945年5月期间,该公司强掳了1888名中国人做苦役,一年多时间539名劳工被折磨致死,5个事业所中国劳工平均死亡率28.5%。其中,花冈作业所中国劳工的死亡率高达42.4%。
自1995年6月至2005年7月,部分中国劳工陆续在日本相关法院以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为被告,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相关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中国劳工的受害事实,但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4月27日在中国劳工诉日本西松建设株式会社索赔案的终审判决中,以中国人已放弃索赔请求权为由,不当免除了日本政府及包括鹿岛公司在内的相关日本企业的法律责任。
本次起诉,由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案律师团中的北京、河北、山西、上海、山东六家律师事务所的8名律师组成律师团,担任原告代理人。律师团认为,被告对原告强行掳掠、强迫劳动的行为,不仅违反国际人道法,也违反了中国国内法及日本国内法的规定,对受害者直接造成重大的人身和精神损害。被告必须在承认加害事实的基础上,向中国受害者真诚谢罪、赔偿。
原标题:二战被掳中国劳工起诉日本鹿岛 每人索赔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