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部门发布重磅新规,划定人民币买卖红线
2026-08-22 09:07

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晰人民币可以买卖和不得买卖的具体情形,精准划分人民币买卖的合法场景与禁止红线,厘清市场模糊认知,既依法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行为,维护货币流通秩序,又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正常的钱币收藏需求,推动钱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在规范人民币买卖秩序、遏制非法买卖人民币行为、保障人民币正常流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通知施行至今已超20年,部分内容有的与现有工作要求不符,有的与当前市场实际情况不适应,亟需根据钱币市场的发展变化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公告,现行流通人民币不得买卖。业内专家表示,非法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混淆“流通货币”与“收藏品”等普通商品的边界,囤积炒作同号、连号或特定版别人民币等行为扰乱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损害人民币信誉及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必须严格禁止。

对于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公告称,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据业内人士介绍,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已不具备流通货币职能,面额已不代表货币价值,其作为历史文物、收藏品等意义更为突出,可以收藏,可以去银行网点兑换,也可以上市进行买卖。

关于纪念币,公告明确纪念币可以买卖。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此前,部分市场主体在普通纪念币发行前,预售炒作、囤货抬价等人为制造稀缺,扰乱市场。

在买卖行为规范方面,公告表示,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

公告要求,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同时,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者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名义进行宣传。

在法律责任方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给予处罚。非法买卖人民币涉嫌欺诈、诈骗的,依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此外,买卖外国货币和港、澳、台等地区货币,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流程编辑:u028)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北京日报App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5202353

打开 APP 阅读更多
相关

    请点击右上角···分享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袁璐
    2026-08-22 09:07

    长按二维码
    查看文章详情

    长按海报点击保存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