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的姚女士想指定一个亲近的“外人”给自己养老送终。这种叫作意定监护的制度,虽然已写进多部法律,但因为法条表述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时面临重重困难——社区说“没听过”,公证处互相“踢皮球”,老人好不容易找到了能办理业务的机构,又遭遇了新的问题。
需求
孩子“失联” 老人想做意定监护
“别人家的老人有孩子陪着,我们家这情况,真是一言难尽。”73岁的姚女士,和老伴儿生活在一起。老两口有个儿子,但几十年前一场变故,双方结下难以化解的矛盾,从此儿子离家出走,再无联络。“他现在在哪儿,在不在国内,我们都不知道。”
几个月前,姚女士一位相识多年的老朋友突发疾病去世。送别会上,她忽然想到一个令她后背发凉的问题:“自己和老伴身边已经没有亲人了。如果一个人先走,剩下那个去世时,谁来办后事?”这个念头一冒出来,更多问题像潮水般涌来——住院谁来办手续?住养老院谁来签字?万一糊涂了,谁来替自己做主?
纷乱的思绪中,姚女士唯一能想到的名字是“小于”。小于是她曾经的学生,踏实肯干,深得自己赏识,毕业后两人也来往颇多。小于家境不好,姚女士惜才,曾在经济上支持过她。后来小于工作有了起色,不但还了当年的资助,还隔三岔五来看望,大包小包地送东西。
“我觉得这孩子心地特别善良。”有一次聊天,姚女士把家里的情况吐露给了小于,说着说着,两人都掉了眼泪。从那以后,她们的关系更近了。姚女士退休后,小于更是跑前跑后,帮了不少忙。
但毕竟,姚女士和小于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之前老人想到的那些问题,都得由监护人来办理,而自己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自己的儿子,早已指望不上。正当姚女士不知该怎么办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了解到了“意定监护”这个概念。像她这样的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可以与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项制度犹如救命稻草。姚女士和小于深谈了一次,小于也愿意承担这个责任。然而老人万万没想到,想办成意定监护这件事,竟比她想象得要困难许多。她前前后后跑了一个多月,事情仍然没有着落。
困境
怕有风险 公证处不愿接业务
事情到底卡在哪?姚女士表示,目前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都能看到。但法条里,只写了这件事“可以办”,但具体该“怎么办”“找谁办”,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指导和说明。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一句提到,要“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既然是书面形式,姚女士首先想到的,就是自己写一个字据,确定小于为自己和老伴的意定监护人。字据写好后,她联系了社区,希望社区能给她确定监护人这件事做个见证。但社区工作人员表示,没听说过意定监护这个词,也没法承担这项责任,建议姚女士去咨询律师,问问这件事该找谁办。
之后,姚女士找到了一位公益律师进行咨询,对方表示,姚女士的字据写得有些“过于笼统”。想要确定意定监护人,委托人和未来的监护人应该拟一个协议,并且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协议应该怎么拟定,律师这里也没有模板可以参考,建议姚女士直接去咨询公证处。
到了公证处这一步,姚女士原以为找对了地方,可没想到却碰了更多壁。她首先咨询了离家较近的燕京公证处,对方表示,公证处不办意定监护的公证,建议咨询方圆公证处。跟方圆公证处一联系,对方的话术几乎相同,这回建议姚女士咨询东方公证处或国信公证处。而到了这两个公证处,姚女士同样吃了闭门羹,两家都说“办不了”,而且都没有再指定“下家”,姚女士也不知道该问谁了。
记者沿着姚女士问过的这条路,一步步进行核实,得到的回复与姚女士所说的基本一致。其中,国信公证处回复说“意定监护类公证不是常规的公证事项,本处暂停办理”,东方公证处记者咨询了两次,得到的回复竟然不一致。第一次工作人员说公证处不做这项业务,建议咨询其他公证处。第二次则表示,公证处里有一位比较懂这项业务的公证员,如有需要可以跟她联系。
等到记者联系上了这位公证员,把姚女士的诉求告诉对方后,公证员却斩钉截铁地回复办不了。“如果老人没有子女,还可以商量,这种有子女还要指定别人当监护人的,我这里办不了。”至于办不了的原因,对方并没有说。
而在方圆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里办意定监护的案例很少,还是建议老人去咨询其他公证处。至于原因,是因为公证处只有核实权,没有调查权,做了公证之后,如果意定监护人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公证处也很难去取证。“据我们了解,之前有别的公证处做了意定监护公证,最后被法院驳回的情况,所以这项业务的不确定性比较多。”
期待
缺监督人 盼新政指条明路
做意定监护这件事,真的没有办法了吗?记者和姚女士随后又咨询了其他公证处,其中国立、首佳、华夏等多家表示没有这项业务,海诚公证处表示如果协议涉及房产处置就办不了,精诚公证处的说法和东方公证处类似,如果老人有子女但联系不上,就办不了。
“您现在是想用意定监护的方式排除孩子的监护权,这种情况得让孩子过来当面沟通,或者至少让我们和孩子打个视频电话,了解情况。否则您单方面说跟孩子已经没联系了,之后孩子突然出现,我们也很难办。”工作人员向记者和姚女士解释道。
这里没业务那里不能办,当“皮球”踢到长安公证处时,事情迎来了转机,记者和姚女士一起在现场咨询之后,工作人员表示,有公证员愿意给姚女士做意定监护的公证,即使是在孩子缺席的情况下,姚女士想要指定小于担任意定监护人,也是可以的。
“但这又牵扯到了另一个问题,您现在觉得小于挺好,可之后她会不会变呢?等您真躺在病床的时候,她还能尽职尽责吗?”对于公证员提出的这个问题,姚女士表示她考虑过,但她也没有办法,只能去信任对方是个好人。
对于这一点,公证员表示,监护协议里除了确定意定监护人之外,还应该加上“监督人”的角色。监护人有没有按照协议要求去履行监护职责,有没有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都应由监督人来监督。但姚女士表示,以她目前的情况,想找到人担任意定监护人已经很不容易,再额外找一个监督人,可谓难上加难。
“找社区或街道担任监督人,可不可以呢?”对于姚女士的这个问题,公证员表示,他们之前做过的意定监护公证,也曾跟委托人属地的社区和街道联系过,但社区和街道很难去担任监督人这一角色,还是建议老人自行寻找其他的监督人。
记者了解到,目前除了个人之外,也有一些社会组织可以承担监护人或监督人的职责,但需要就这项业务对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对此,姚女士表示,还需要再考虑考虑。“先不说收费问题,这些社会组织到底靠不靠谱,我也不了解,很难一下子就把这么重要的事情委托给对方。”
现在,姚女士在寻找监督人这一点上仍然面临困难。而这个问题,或许在不久的将来能得到解决。即将于7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养老条例》提到,“鼓励老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与相关个人或者组织协商确定意定监护人。本市采取措施支持、指导、监督老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我和老伴现在身体还可以,还没到火烧眉毛的时候。既然条例说了会采取措施,我也期待到时候的措施会是什么样。”姚女士希望,政府能够牵头成立一个部门或组织,一方面能给她这样有意定监护需求的老人提供指导,另一方面也能承担监护人或监督人的角色,“这样我至少能知道,我的晚年生活是有着落的。”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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