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览博物馆时被野猫抓伤,游客要求博物馆赔偿,法院驳回
2024-12-02 09:41

去博物馆参观,在院内被流浪猫抓伤,可以找谁索赔?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流浪猫伤人的案件。李先生在博物馆院内休息时,因身边小朋友逗弄流浪猫导致其不慎被猫抓伤,事后要求博物馆予以赔偿。

李先生诉称,他在某博物馆参观结束后,在院内的露天长廊处休息期间,旁边的小朋友逗弄院内野猫,野猫被激怒后抓了李先生手臂一下,导致被抓伤流血,李先生随即与博物馆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并报警。

因事发位置处于监控盲区,博物馆未能提供关于第三人小朋友的有效线索。事后,李先生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并接种了疫苗。李先生认为,其购票参观博物馆,而博物馆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劝阻游客逗猫行为,导致自己被院内动物抓伤,故诉至法院,要求博物馆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00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要求博物馆内不得出现流浪猫的要求显然过于苛责,据此综合案情后驳回了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按照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法院主要从义务人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义务人客观的危险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进行考虑。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博物馆与其院内出没的流浪动物存在较为稳定的饲养关系,因此不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博物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建筑物外的开放园区流窜的流浪动物确实会对游客安全造成威胁,但要求博物馆禁止流浪猫进入园区或者随时赶走已经进入园区的流浪猫显然过于苛责。

通过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博物馆已经预见到相关风险,并且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张贴警告,提醒游客远离流浪动物、禁止逗猫,因此,应认定博物馆已尽到与其管控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李先生因第三人逗猫所造成的损伤,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徐伟伦

流程编辑:U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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