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自家防盗门成了被告?法院这么判!
2024-10-18 12:48

案情回顾

老张与老李是邻居,老张居住在601房屋,老李居住在602房屋,老李装修时拆掉602房屋原有的入户门,将原有门框向外延伸,同时更换成了加宽增厚的防盗门,造成两家房门之间的缝隙更小了,从而导致老张及其家人开门时多次出现夹手等情况。老张与老李沟通无果,遂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其将防盗门拆除整改,恢复至与墙面平齐状态。

法院审理

该案经法官现场勘验发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分别居住的601房屋与602房屋为同楼层的两套相邻房屋,入户门分别位于两面垂直墙体之上。经测量,发现601房屋房门关闭时几乎与墙齐平,602房屋防盗门关闭时门框最厚处突出墙体约3.6厘米,602房屋防盗门门框的宽、高均大于601房屋和楼栋原始房屋防盗门门框。在进行开门测试时,法官尝试打开601房屋防盗门的过程中,601房屋防盗门与602房屋防盗门左侧门框最小距离约0.6厘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老李在装修602房屋时将防盗门更换为带有门框的较墙面更为突出的新式防盗门,虽未有妨害老张出行的初衷,但未能充分考虑该楼宇的相关设计,致使改造后出现相邻两户入户门距离较小的客观情况。结合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在601房屋开门的过程中,601房屋防盗门与602房屋防盗门左侧门框距离过于接近,缺少合理空间,导致601房屋住户进出时存在一定不便,疏于注意时更有受伤的可能。

结合以上情况,法院最终对老张要求老李对其安装的防盗门进行整改、恢复至合理状态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提示老李,后续再行安装防盗门,也需注意款式的选择,避免影响相邻住户的正常出行。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老李按照法院的判决及时更换了防盗门。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老李在装修时,更换防盗门是其作为业主的权利,但老李更换的入户门妨碍老张及其家人的出行,老张有权以相邻权受侵害为由起诉要求老李对防盗门进行更换。从本质上看,相邻权属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其权利的行使亦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法官提示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立体的居住环境导致因建筑物的通行、通风、用水、排水、采光和日照问题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相邻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一方面,业主应规范自身行为,在行使权利时要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碍,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引发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邻里之间也要互相谅解,多换位思考,一旦发生纠纷应理性处理,积极协商,避免爆发激烈冲突,协商不成,也可保留相关证据,向村委会或居委会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 丰台时报

供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编辑 林瑶 实习编辑 张雪琦

审核 肖媛

来源:北京号

作者:北京丰台官方发布

流程编辑:U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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