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魏某(男)和王某(女)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两子,魏某外出务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2022年9月,王某通过抖音平台结识了一名网络男主播陈某,并开始关注陈某直播,后双方发展为线下不正当关系。
为了维持与陈某的不正当关系,王某在直播间通过大额打赏讨陈某欢心,在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王某共通过平台打赏600余万抖币(约合人民币60万元)。王某丈夫魏某发现两人之间存在金钱来往后,要求陈某返还王某在直播间的打赏款,遭到陈某拒绝,魏某一纸诉状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王某向陈某通过直播打赏属于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二者间为赠与合同关系。本案中王某的赠与目的是为了维持与陈某之间婚外的不正当关系,大额打赏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此行为违反了民法上的“善良风俗”原则。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对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魏某可依据赠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陈某部分返还。遂判决陈某返还魏某30万元。
法官说法
01
网络打赏是否属于赠与?可否追回?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平台、用户、主播三方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主播陈某通过抖音平台直播获得收益,双方约定直播收入五五比例分成,陈某与抖音平台间构成的是合作关系。王某按照平台要求注册账户进入抖音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表演,双方依照签订的服务合同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王某与抖音平台之间构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王某对主播陈某的打赏属于王某观看表演时自主选择的行为,非平台强制要求,且打赏的金额与陈某提供的表演质量不成等价关系,双方间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特征,因此,王某向陈某打赏构成赠与。但赠与行为一经作出,不得随意撤销,法律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明确规定了限制条件,也就是说,用户直播打赏后没有特殊情形是不可以追回的。
02
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救济方式?
王某为了维持与陈某的不正当关系,在直播期间大额打赏,陈某对此明知且鼓励,二人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王某与陈某间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魏某可据此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且以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陈某返还。
03
打赏应当返还的数额是多少?
因陈某与平台间约定的合作模式为五五分成,依据该合作协议,平台会抽取一半的合作费用,因此魏某要求返款的财产数额仅限陈某最终获得的部分30万元,已由平台获得的收益,魏某不能请求返还。
法官提醒
直播艺人进行直播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守文明道德底线,合理合法收入,维护网络清朗空间;网络用户观看直播也要保持清醒头脑,不冲动、不失控,既要受到道德约束,也要受到法律规束,避免因自身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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