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IPO监管,证监会再出手。证监会近日表示,拟修订《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简称《检查规定》),进一步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
所谓现场检查,就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现场检查是书面审核的补充。
现行《检查规定》于2021年1月发布实施,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做出系统规定,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常态化现场检查作为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对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引导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发布《检查规定》以来,证监会累计对95家首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从严采取监管措施。证监会表示,总体来看,现场检查作为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及书面审核问询的有效补充,对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引导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制度运行情况看,当前检查中还存在个别检查对象随意撤回发行申请或消极配合检查工作等情形,需要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今年2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平稳落地。在总结试点注册制以来现场检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检查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一方面,强化“申报即担责”。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规范检查操作。进一步明确检查前统筹、检查中推进以及检查后处理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检查规范性。
拟修订的《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检查对象的确定方式包括随机抽取与问题导向两种。
进一步来说,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核查或整改规范。同时,根据检查对象、保荐人存在的信息披露、执业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依据规定,对于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责任人员因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等,本次现场检查又发现同类问题且性质严重的,证监会及交易所可以从重进行处理。
对于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责任人员拒绝、阻碍现场检查的,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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