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微信账号“争夺”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微信账号属于工作微信账号,案涉公司广州某公司对该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员工刘某已经离职,继续使用于法无据,其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侵害了广州某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最终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广州某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据了解,本案中,2017年8月15日,广州某公司使用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并相继提供给原供职员工许某以及在职经理张某使用。
2017年9月18日,刘某入职该公司。2017年11月22日开始,刘某使用该账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昵称为“广州某公司-刘某”。
2021年5月,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刘某”。
2021年10月12日,广州某公司向刘某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但被刘某拒绝。
2021年10月20日,广州某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
随后,广州某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返还账号。
对此,刘某辩称,案涉微信账号由公司交付使用后,其已经进行了实名认证,绑定了银行卡,添加了亲戚朋友,案涉账号包含了很多自己的隐私信息,而且微信中的客户信息也是自己努力所得,当初公司也并未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该微信账号归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等,所以他认为,自己不用返还账号。
那么,微信账号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涉及工作场合的微信账号归谁所有呢?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荣宽解释说,微信账号本质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民法典已正式将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非法侵犯将导致相关法律后果。至于其具体权利到底归谁?应当综合考量微信账号的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和限制等因素。
一般而言,基于劳动关系、职务行为注册,或主要用于工作的微信账号,其所附着的相关权利义务均归属于企业。员工离职后,应当及时归还。即便相关账号是由员工手机注册的,也应作实质判断,其相关权利归属企业。
而在本案中,案涉微信账号系第三人袁某根据广州某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主要用于工作用途。遂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广州某公司对案涉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案涉微信账号之于刘某而言,相当于公司提供的必要的“办公工具”。既然刘某已和广州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当及时将案涉微信账号归还单位。刘某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原信赖该微信账号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对广州某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造成损害,涉嫌侵权。
故而,法院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案涉微信账号。
当前,随着私域流量经济火爆,微信账号等或涉及商业秘密,或具备重要的经济价值,确保其权属关系明晰显得尤其重要。
对此,杨荣宽建议:首先,企业与员工应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微信账号的归属、使用范围、禁止事项等问题;其次,若员工存在违约使用情形,企业应及时、妥善保存足以证明员工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工作微信账号的完整证据;再次,即使员工违反约定使用工作微信账号,但对于其中涉及员工个人隐私的内容,企业也不应随意泄露,否则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正如本案中刘某之顾虑——案涉微信账号里面已经有了很多个人隐私信息,对此,案涉公司有义务不予泄露。
文|李兆娣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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