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给使用侵权图片的文章加“精华”!爱卡汽车网被判侵权
2022-07-28 18:01

一位用户在爱卡汽车网论坛发表文章时,未经授权使用了41幅摄影作品,文章还被版主设为“精华”。摄影作者以侵权为由,将网站公司诉至法院。在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案件中,涉案网站的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侵权,应向原作者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600元。

据了解,爱卡汽车网由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智德典康公司)经营。2020年7月,用户“我超级爱捷达”在该网站“高尔夫嘉旅论坛”发表《如果你要去远方 新疆是个好地方》一文,文章中使用了原作者邓某享有权利的41幅摄影作品,且该文章被版主设为“精华”帖。

摄影作者邓某认为,智德典康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智德典康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智德典康公司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600元。

对这一结果不服,智德典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加“精华”是一种推荐行为,网站经营者对于该网贴内容是否侵权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智德典康公司未尽到其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将涉案网帖“加精华”是网站管理人员的推荐行为,这让用户更有针对性、更便捷地找到相应作品,也扩大了作品传播的范围。在此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对于涉案网贴内容是否侵权,应负有相应的更高注意义务。

据法官介绍,加“精华”是否构成推荐行为,应考察该行为是否属于在整体内容中选择部分内容进行正向的差异化介绍的行为,如果是,那么则体现了人为的选择和干预。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平台的所有用户上传内容不进行任何选择、不附任何条件的加“精华”则不能构成“推荐”行为,因为该种加“精华”事实上并未形成使其突出于其他内容的效果。

同时,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用户侵权行为构成应知,这仅仅是其中一个衡量因素,还要综合考虑侵权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模式等。

(原标题:版主给使用侵权图片的文章加“精华”!爱卡汽车网被判侵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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