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自己的订婚照后,安徽的小俞不仅没有得到祝福,反而遭到了网络暴力。这场“社会性死亡”一度让她崩溃,甚至打乱了原本正常的生活。
此前,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女子因打赏少遭网暴自杀、女孩给学校捐了5万元的巧克力被网暴,还有一名大学毕业生仅仅是因为染了粉红色头发遭受网暴……近年来,由网暴带来的伤害或悲剧一次次上演,如何治理网暴行为也是社会所关注的话题。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强调:“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
晒订婚照被造谣
7月17日,在订婚宴结束后,小俞在社交平台更新了动态:“我们订婚啦,以爱之名,以余生为期”。
原本只是特殊的纪念和分享,没想到会演变成“社死现场”。在评论区,先是熟人和粉丝的点赞祝福,很快,越来越多的陌生人涌了进来,伴随而来的还有关于“合肥某洗浴会所8号技师”的谣言。
当事人发布订婚照被造谣。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外地的可能不知道,但合肥本地的都知道8号”、“这确实是8号,没人跟风”、“网友真强大,一眼就认出8号?我看了半天才看出来”。
起初,小俞并没有在意,只是评论区进行回复辟谣,但很快,这些评论的点赞人数达到数千人。接着,越来越多的臆想也出现了,不少陌生人甚至私信她关于“8号技师”的细节,对她的长相评头论足。
愤怒的小俞私信了点评最多的一位发言网友:请问您造谣核实吗,你的玩笑引起大家带节奏,本就高兴的事情现在演变成了负面影响,请你删除好吗?
隔了一块屏幕,这位网友的道歉显得轻飘飘。在他的回复中,自己不过是开了个段子玩笑。
谣言的传播速度超过了小俞和未婚夫的想象。7月18日,小俞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并在社交平台发布了声明。声明中,她再三强调,自己并非网传的某会所8号技师,针对网友对她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诽谤的情况,她已经截图取证并报警处理。
在这份声明后,小俞还附上了社保缴费记录和自己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相关证明,以及警方的受案回执。孰料,恶评反而越来越多,这些证明再次沦为攻击点,他们质疑小俞自证清白恰恰是心虚。
“我第一次见识了网络喷子的强大……我澄清,说我不该回应清者自清;我不理,说我不回应就是默认;我报警,说我只是吓唬吓唬人。用诋毁来找共鸣,用阴暗来找狂欢。最后一次澄清,其他交给法律,评论我不会删,请造谣者也别注销账号。”小俞在第二份声明中控诉。
连续遭遇几天网暴后,小俞的情绪开始不稳定,她开始整夜睡不着,吃不下饭,时不时陷入崩溃。即便她将社交平台设置为私密状态,还有网友通过私信发来质疑,就连她的关注者和帮忙出面澄清的网友,也遭到了人肉。
如今,小俞不得不请假,专门应付这件事。在警方受理此案后,小俞未婚夫表示,他们正在收集证据,将就一些典型的造谣者进行起诉。
警方受案回执 。图片来源/当事人社交账号
曾代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的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受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谣言发布者进行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但网络侵权不同于现实,要找到造谣者存在一定难度”,郑晶晶说,此案略不同于杭州取快递女孩被小区门口2人造谣事件,警方在收集证据、发布者身份的确定、涉案人员到案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要通过用户IP或社交平台提供的信息固定对象,而这些隐匿在网络背后的人可能来自各地,后续的处理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此外,从人格权角度,造谣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还可以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诉讼,要求其删除所有侵权内容,向受害人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是否构成刑事上的诽谤罪,郑晶晶表示,要看发布者的诽谤行为是否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难度相对较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过,郑晶晶建议,无论是哪种方式的网络造谣维权,都要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以便后续追究法律责任。
导致“社死”的网暴何解
近年来,网络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在小俞的遭遇之前,已有多起类似案例发生。
今年4月,上海一名外卖员帮被封控在家的女士为父亲送菜,由于该女士只给外卖员200元而遭到网络暴力,最终坠楼身亡。同样在上海,一名女孩给学校捐了5万元的巧克力,被网暴后一度崩溃。
2021年11月,一名女孩与爷爷的合照被东莞吴某飞造谣为“老夫少妻”。警方认为,其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经仔细研究相关规定,决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吴某立案侦查。
在郑晶晶看来,网络暴力屡禁不止,最大的问题在于违法成本低,但受害者的维权成本高、维权时间长。“另一方面,网络暴力并不是单纯的违法问题,而是由社会多重因素造成的一个综合性问题。”
从法律层面而言,网络暴力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而是根据行为性质来进行定性。郑晶晶说,在民法实践中,通常涉及“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而刑事犯罪一般有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也有相关规定。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规制网络暴力,也没有明确其法律方面的内涵。
对此她建议,应进一步明确预防和惩处网络暴力相关条款的标准,提高法律法规的灵活应用性和实操性,激活一些被长期闲置的“沉睡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经过充分论证和研究后,可新设专门规制网络条款或专门立法,对网暴行为的认定予以明晰。
今年两会期间,40位代表曾提交联名议案,同样建议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他们认为,目前国家虽然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反网络暴力法规分散于多项法规,法条缺乏系统性且不精准,反网络暴力相关法规存在滞后和疏漏问题。
因此,代表们建议采取专门化、体系化的集中立法来应对网络暴力,制定反网络暴力专项法律。同时,专项立法要就预防和惩处网络暴力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并且加大网络暴力的刑罚力度,严惩恶性网络暴力事件,才能在网络环境中树立法律的威严。
此前,杭州女孩取快递被造谣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在述评中提及,该案的办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如何认定、在自诉案件已经立案但符合公诉条件时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如何衔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郑晶晶看来,实践中刑事自诉仍存在立案难的现象,自诉转公诉的常态化衔接体制并不完善,依靠舆论推动个案进展,杭州案件只能是个案效应,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现象的泛滥。
“想要追究网暴者的刑事责任,一般需要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但很多情况难以达到立案标准,即便受害者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还是存在很多难题”,郑晶晶说,这类通过网络平台迅速发酵并被放大危害性的刑事自诉案件,普遍存在受害人举证难、立案难、维权难的问题。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该解释中,虽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做了列举,但郑晶晶认为,在现行互联网高度发达时代,该规定仍无法及时有力地推动办案机关对网暴案件启动公诉程序。
郑晶晶建议明确刑事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哪几类网暴案件能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或者制定更加完善、更具有实操性、更符合网络时代发展需要的标准。今后在严重的网暴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及时主动启动公诉程序,由公权力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专家提及,制止网络暴力需加强平台责任。今年4月25日,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要求网络暴力易发多发、社会影响力大的18家网站平台通过建立完善监测识别、实时保护、干预处置、溯源追责、宣传曝光等措施,进行全链条治理,包括建立健全识别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网络暴力当事人实时保护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账号、机构和网站平台处置处罚力度等。
(原标题:女子晒订婚照被造谣“8号技师”:网暴泛滥何解?)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据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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