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涉及消极、懈怠执行区域疫情防控措施,伪造核酸检测证明供物流行业使用,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破坏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秩序等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第十六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下,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严格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战疫,有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为常态化疫情防控贡献检察力量。截至2022年2月,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疫情案件7047件9377人,不捕1584件2528人;起诉11340件15666人,不诉1437件2393人。
近段时间以来,国内外疫情防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突出,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特点,给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3月1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指出,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抓细抓实各项防疫工作;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精准、动态清零,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要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要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我们做好疫情防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越是在疫情防控关键的时候,越需要我们举国同心、坚定信心,摒弃麻痹、懈怠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依法从严从实开展防控工作,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坚实防线,要推动加强重点场所常态化防控和人员出入管理,提升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广大人民群众也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克服侥幸、急躁心理,在加强自我防护的同时,自觉遵守防疫要求。
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情况看,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具体行为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的危害后果和情节还十分严重。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疫情迅猛发展、国内疫情多点暴发的形势下,能否严格落实机场、边境口岸等重点区域,环境消杀、物流快递等重点行业,核酸检测、封控管理等重点环节的防控措施,直接关系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能否实现。在此背景下,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有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人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传播风险,情节十分恶劣。如,承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航空器消毒、保洁业务的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要求尽量少用消毒剂,消毒工作作业时间、喷洒时间不足,接送保洁人员的车辆和司机、保洁操作过程等均未做到国际国内有效分开、专班管理,导致疫情扩散;有的经营进口冷冻肉类产品销售业务的公司和储存进口冷冻肉类产品的仓库,违反防疫规定要求,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进行冷链肉制品的入库、出库操作,冷冻肉外包装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甚至有的不法分子为了牟利,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单,向具有较强流动性的货运司机出售,以应对核酸检测,给疫情防控带来极大隐患;云南杨氏姐妹为躲避境外疫情,偷渡入境,隐瞒密切接触过确诊患者的事实,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所在城市全城封控;江苏毛某某在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离开周边已发现疫情的南京居住地至扬州,出现发热等症状后仍出入人员高度密集区域,并在明知南京居住地已被列为中风险地区后不按要求报备,继续出入公共场所,特别是拒不配合流行病调查,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传播蔓延;还有人在政府安排核酸检测过程中,因插队不成心生愤恨,持刀砍、砸现场隔离设施,并殴打工作人员,造成防控秩序混乱。对这些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应当依法惩处。
为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拒不执行航空运输领域
消毒保洁等防疫措施的缪某某、
汪某某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3月,南京某某卫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卫生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南京营业部签订《消毒处理委托协议书》,由某某卫生公司承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航空器消毒处理服务业务。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某某卫生公司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防控方案和操作技术指南,制定了该公司《检疫处理操作(新冠肺炎)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方案》起草过程中,某某卫生公司总经理缪某某、分管机场检疫处理部和质量技术部的副总经理汪某某、机场检疫处理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杨某某等人针对上述操作技术指南中“应使用含消毒剂的抹布对重点部位进行擦拭”等规定,以人力紧张、工作量较大、增加成本为由,将“抹布擦拭消毒”改为“消毒液喷洒消毒”。2020年4月,某某卫生公司《方案》实施。其后的消毒作业中,某某卫生公司未组织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病毒的消毒作业培训,消毒作业中普遍存在消毒时间短、消毒剂用量不足并虚假填报消毒记录单的现象。12月,某某卫生公司被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投诉。接到投诉后,缪某某、汪某某、杨某某三人召集某某卫生公司机场检疫部全体人员开会,从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角度考虑并未整改。后某某卫生公司向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反馈了虚假的整改意见。
2021年5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规定,机场等重点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的要求。该指南规定,民航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人员防控按照最新版《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实施。至2021年7月20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某某卫生公司《方案》未作更新。
2019年12月,上海某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环境公司)与东部机场集团达成《飞机客舱保洁服务合同》协议,由某某环境公司承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航班以及T1、T2航站楼部分国内航班的飞机客舱保洁业务。2021年2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指南(第七版)》规定“入境保障区域工作人员应避免与旅客和其他人员同时混用公共设施,尽量固定工作及上下班路线,避免与为国内旅客提供服务的员工混流”,同时明确了“个人防护用品穿脱顺序”。某某环境公司总经理凌某某、负责某某环境公司南京分公司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张某某、负责某某环境公司南京分公司日常运行工作的项目经理唐某某明知上述规定,但为节省成本、追逐利润,一直将保洁人员混合使用,保洁员休息室、摆渡车等设施也一并混用,企图通过混岗混流做到国际、国内航班保洁“两不误”;同时,该公司从未组织保洁员工开展规范穿脱防护服的培训,甚至在2021年1月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发现、通报某某环境公司保洁员防护服穿脱、垃圾袋捆扎不符合防疫要求等问题时,唐某某仍未向凌某某、张某某汇报,直接出具整改反馈意见但未实际落实。此外,某某环境公司南京分公司未落实重点岗位员工健康状况监测的要求,在2020年中期新冠肺炎疫情趋于平稳后便不再上报,凌某某、张某某对此未进行监管。
2021年7月10日,中国国际航空CA910航班从俄罗斯莫斯科飞抵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其中乘客于某(后经认定系本次疫情的唯一传染源,其所携带病毒为本次江苏全省疫情的父代病毒)出现新冠肺炎症状,航班入境后,由某某卫生公司负责航空器消毒、某某环境公司负责客舱保洁。该航空器应进行消毒的面积为279.1平方米,根据相关操作技术指南,消毒作业时间为10分钟,消毒剂季铵盐用量应为4200ml至5600ml之间,对通道区、盥洗区及厨房等重点区域应使用含消毒剂的抹布擦拭表面。
但在实际消毒作业中,某某卫生公司消毒人员按照130平方米的面积对客舱进行消毒,两名消毒人员分别在客舱内停留3分46秒和6分21秒,消毒剂季铵盐用量约2900ml,也未对重点区域使用含消毒剂的抹布进行擦拭。因消毒时间、消毒剂用量严重不足,消毒操作不规范,导致客舱内新冠肺炎病毒未能彻底杀灭,仍残留在盥洗区等部位。某某卫生公司消毒结束后,某某环境公司保洁人员进入客舱进行保洁。在保洁过程中,出现保洁人员现场脱卸防护服不规范、橡胶手套未覆盖防护服袖口、作业过程中手套滑落、用手套擦拭面部及接触皮肤等不规范问题,导致保洁人员接触并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随后,因某某环境公司将国际、国内航班保洁人员混岗混流,共用摆渡车、休息室,导致新冠肺炎病毒在该公司保洁人员之间传播。
2021年7月12日、7月13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核酸检测例行“周周检”,某某环境公司保洁人员漏检16人(漏检人员中有6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7月15日至7月19日,某某环境公司5名保洁员先后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等症状前往医院就诊,唐某某对上述情况均不掌握,导致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未被第一时间发现,病毒进一步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进而向社会传播。
2021年7月19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核酸检测“周周检”,发现9管混采咽拭子检测呈阳性,感染者均为机场保洁人员和地面服务人员。江苏省、南京市随即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机制。随后,江苏省南京市、扬州市等地出现大规模新冠肺炎疫情。7月19日至8月30日,江苏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820例,给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对案情进行研讨
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2021年8月9日,经江苏省公安厅指定管辖,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先后对某某卫生公司、某某环境公司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措施。9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三级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团队,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步派员开展提前介入工作。11月22日,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缪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凌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6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12月11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缪某某等5人批准逮捕,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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