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63亿,董宏一审被判死缓
2022-01-28 18:16

1月28日,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因受贿4.63亿余元,被青岛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董宏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董宏案宣判现场

董宏出生于1953年,辽宁省海城市人,2020年10月落马,2021年4月被开除党籍,8月开庭受审。

在开除党籍的通报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表示,其腐化堕落、大肆收钱敛财,且理想信念坍塌,“四个自信”丧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1月28日的宣判中,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0年,董宏利用担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中共海南省委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3亿余元。

法院认为,董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董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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