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指使他人接收17万毒资 北京首例“自洗钱”案开庭审理
记者 安然
2022-01-13 14:37

昨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洗钱一案。据法院通报,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件。

2021年3月29日至31日,谷某收取侯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7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指使陶某(另案处理)运送毒品。谷某为掩饰、隐瞒他向侯某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指使陶某提供他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毒资,并通过银行柜台取走了17万元毒资。

2021年4月,民警将陶某查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可疑晶体四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计重193.92克)。2021年6月,被告人谷某被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从东城法院了解到,根据现行法律,将贩毒和隐瞒、掩饰毒资分为两个行为,两个行为各自独立,所涉及的罪名也是独立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是”“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也包括在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因此,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即“自洗钱”,也成立洗钱罪。

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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