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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碰瓷”屡教不改者要依法严惩,两高一部联合发文

2020-10-14 15:57 北京日报客户端 TF015

“碰瓷”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严惩!

资料图,李嘉 制图

10月14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部署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公安部积极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制定《指导意见》,震慑和严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践中,“碰瓷”手法多样,涉及刑法中的多个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指导意见》区分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突出操作性,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指导意见》还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和方式,引导群众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此类情况,及时报警,依法维权,避免上当受骗。

《指导意见》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同时,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依法及时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起诉、审判工作,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还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指导意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严或者从宽处罚。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揭露“碰瓷”违法犯罪,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法院将准确实施、有效贯彻《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碰瓷”犯罪。“碰瓷”的手法多样,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导意见》对此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法院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另外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立案监督,发现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要及时审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在案件提起公诉后,配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确保办案质量。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同时,办案中,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还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对于碰瓷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起诉,但需没收违法所得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表示,《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指导意见》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

孙茂利表示,下一步,公安部将强化侦查取证工作,进一步规范接处警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原标题:两高一部联合发文:加大对“碰瓷”团伙打击力度!)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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