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搀扶反倒压伤酒友 北京海淀法院这样判……

2019-02-19 14:44 北京日报客户端 TF003

翟某酒后搀扶,本是一番好意,可是却在摔倒时压伤了朋友,甚至令朋友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这种情况,翟某该不该赔偿?近日,海淀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判决:翟某没有过错,不用赔偿。

 

资料图 来源 新华社

原告董某诉称,2016年6月27日,在朋友的邀请下,其和翟某等人在海淀区新都环岛附近的饭店吃饭,用餐完毕,从出饭店门开始,翟某就一直搂着自己,自己想要挣脱,但不慎摔倒在地,翟某也跟着摔倒,身体正砸中自己的头部,致使当场晕厥。翟某拨打急救电话后,董某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左额顶骨骨折、肝功能不全、肺部感染等13项症状。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需二次入院进行颅骨修复手术,但因董某无力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复。

董某认为,由于治疗不彻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疗药物,自己留下了癫痫的后遗症,也丧失劳动能力。而自己之所以遭遇不幸,翟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他仅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至今分文未付,要求其赔偿27万余元。

翟某对事件则有着不同说法。他认为,自己酒后搀扶董某,本是一番朋友的好意,不幸摔倒,是意外事件,董某受伤和自己没有关系。并且,自己在董某入院当天支付3万元医药费,也是出于朋友的感情,不是赔偿。

庭审时,董某自认平时在家有饮酒习惯,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而事发当时,翟某与董某等四人共同饮用一瓶酒,董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席间他人存在故意劝酒导致其过量饮酒的情形。因此,据常理推断,董某的饮酒量并未超过其可承受的范围,翟某对于董某的饮酒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另外,董某与翟某相互搀扶属于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相互照顾,虽然董某主张由于翟某摔倒后压在其身上导致其伤势严重,但从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西三旗派出所监控视频显示,翟某对于董某摔倒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本身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翟某搀扶董某的行为也不存在过错。

翟某在董某受伤后,立即联系就医、垫付医疗费用并进行陪护,已经履行了作为共同饮酒者相互照顾的义务,其所垫付的医药费也是出于道义作为共同饮酒者的补偿。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中,翟某并未实施可能导致董某受伤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在董某饮酒后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翟某不应对董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过度劝酒、酒后放任 会构成侵权责任

“酒文化”,这些年却不断引发各种纠纷,特别是受害方往往会对共同饮酒人追责,导致酒友变仇人。

法官提出,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考量,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共同饮酒人之间在酒后互相搀扶,是基于朋友间的情感作出的示好和帮助行为,此种行为本身无论如何都不能、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否则会对长久以来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习惯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两人不慎摔倒,这是双方均无法预料的结果,翟某对此不存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相反,翟某在饮酒过程中未过度劝酒,饮酒过后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官认为,司法过程中应优先考量对案件本身的法律判断,在此基础上还要充分考虑到诉讼结果可能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然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适当权衡,而不应过分追求对弱者的同情和损害的弥补。本案中,董某受伤的结果固然值得同情,但翟某良善的帮扶行为却不应成为承担侵权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层面考量,董某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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