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在小区内被撞伤主人索赔3万余元 法院:未束犬链 驳回诉请
文明养犬,不仅是养犬人对他人、社会的责任,也是对爱犬的一种保护。陈女士就因为未束犬链,不仅令爱犬受伤,还难获赔偿。7日,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纠纷。
陈女士诉称,自己在小区遛狗时,李女士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过程中,车辆将自己的泰迪犬卷入车底,造成宠物受伤。陈女士认为,事发时李女士在小区内车速过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要求其赔偿3万余元。
李女士则辩称,陈女士作为泰迪的主人,出门遛狗时未束犬链,才会导致此事发生。另外,小区没有限速标志,自己的车速也并不快,而泰迪犬体积过小、奔跑迅速,不容易被行驶中的司机发现,所以自己在行车过程中没有察觉异样。据此,李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也不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将宠物界定为公民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本案不适用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想让李女士对泰迪犬的损伤负责,陈女士必须证明李女士存在过错。
首先,双方均认可事发小区内没有限速标志,且根据小区监控视频可以判断,李女士所驾驶的车辆一直在匀速正常行驶,不能显示车速过快。陈女士饲养的泰迪犬在未束犬链的情况下,突然从李女士驾驶的车辆中后侧钻入到车底,且钻入的位置应属于驾驶员驾驶盲区,所以李女士在此事件中无过错。
并且,事发的主要原因是涉案小犬未束犬链。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陈女士作为泰迪的主人,在携犬出户时,应当尽到栓管义务,这与狗的体积大小无关,对狗束犬链一方面是为保护他人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保护宠物的安全。从陈女士提供的案发视频可以发现,奔跑着的泰迪犬没有拴狗链,也就是说陈女士作为主人没有尽到对犬的栓管义务,致犬受到伤害,其作为饲养人应对小犬受到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