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村出纳挪用公款500多万,7年间竟安然无恙,为何?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12月10日消息,“不严管,便是纵容,这个案件中不仅俞金多被判了刑,还有我们街道多名干部被问责,教训极其深刻。”2018年10月,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党委书记告诫参会人员,“只要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各分管领导和中层干部要守好自己的责任田。”
余杭区东湖街道小林村原出纳俞金多为填补赌博漏洞,长期、持续套取村级集体资金519万余元,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被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还有7名街道和小林村相关责任人。日前,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通报的一起追究“一岗双责”的典型案例,在该区引起强烈反响。
1996年至2017年,俞金多一直是村里的出纳,“工作认真,业务能力也比较强。”这是大多数村民对俞金多的印象,但他对赌博类活动尤为喜欢。
2017年,小林村所在的东湖街道开展党风廉政领域的“三资”管理专项巡察时发现,该村至少有177万余元集体资金去向不明。
纸总是包不住火的。俞金多平时的豪赌行径立马引起巡察组的注意。当巡察组找俞金多谈话时,俞金多承认了自己挪用集体资金用于赌博的情况,但对具体数额却已记不清了。
“完全当成了自留地。”巡察组成员感叹。后经全面审计,俞金多自2011年起,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取现不入账、取息不入账、修改支票存根的取款金额等方式,套取村级集体资金数额达519万余元之巨。
“赌债越欠越多,有时债主逼得紧了,我就从村里拿些钱先还上,省得他找到单位来。”俞金多在接受审查时说:“有时候我会编理由多报一些,有时直接更改审批单的金额,这部分多出来的钱被我用掉后,我就入在库存现金科目中。”
库存现金科目主要是记录村里暂时未发放的钱、或未能及时入账的票据,俞金多就是借村重点工作期间产生的死账坏账来蒙混过关。
按照制度规定,村社每个季度都要盘点库存现金,每个月都要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如果照此执行,俞金多的违法行为早应浮出水面,何至于隐藏了整整7年?
“俞金多脑子好使,工作经验比较丰富,村里碰到难做工作的人,我都安排他上门去做工作,我平时也就很少管他。”时任小林村党支部书记的程卫根说。
在调查人员询问程卫根怎样落实整改2015年2月份区农经总站出具的审计报告时,程卫根表示当时就要求俞金多抓紧时间把账结掉,但并未引起重视;询问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章由谁保管时,程称出于信任也交由俞金多保管。
“2016年开始,报钱都要附上清单报我审批后再交到财统科,俞金多有时候会打电话对我说这笔钱着急报的,出于信任,我听过后觉得没问题就直接让他代签了。”时任小林村主任刘金根说。
“用信任代替了监督,导致制度流于形式。”从村书记、主任的话中,办案人员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所在。
最终,因未尽到管理村集体资产职责等问题,程卫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责令其辞去社工身份;刘金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因履职不力,村监会主任、街道三资管理科农经负责人、中心会计、统计审计科科长及分管农经工作的办事处副主任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执纪者说
杭州市余杭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邵伟斌:出纳挪用公款整整7年竟然没被发现,制度监管流于形式。该案反映出再好的制度,关键在于是否能够严格执行,从印签分离规定到审批制度,从报账制度到对账单制度,从盘库制度到审计整改落实,各个环节在执行过程中都未能落实,规矩成了摆设,俞金多的胆子也就越来越大。该案同时启示,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担负起主体责任,抓小抓早,防微杜渐。
延伸阅读
北京昌平某村支书外借1.5亿拆迁款 通过情妇拿300万好处费
武长禄是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武长禄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一家担保公司,将该村土地征用补偿费1.5亿元借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保公司因此赚取中介费900万元,武长禄则通过自己的情妇,收受了担保公司给予的300万元好处费。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武长禄有期徒刑8年,其不服上诉。记者近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武长禄今年54岁,初中文化。1995年、1997年,他因为私藏枪支罪、私藏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他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8月间,武长禄在担任北京市昌平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其负责协助镇政府对该村转非劳动力进行安置补偿等职务便利,经过北京鑫鑫洋联合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鑫洋公司)联系,将该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共计1.5亿元出借给北京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道公司),期限6 个月,月利息300万元。
鑫鑫洋公司从中获取中介费900万元。之后,武长禄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王某某收受鑫鑫洋公司给予的好处费300万元。据王某某供述,她与武长禄曾是情人关系。
2017年8月,武长禄经电话通知到昌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到案后,经工作,武长禄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受贿款300万元已退还在案。
一审法院认为,武长禄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同时认为,武长禄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赃款已退缴在案,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武长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随案移送案款3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之后,武长禄上诉至北京一中院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出借大道公司1.5亿元时,自己出差不知情;300万元的好处费是在自己拒绝后,对方自行给的,自己没有受贿的故意。
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北京一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