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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将女儿交给前妻!抚养权难执行法院这样做,他主动送还孩子

2018-11-15 15:13 北京晚报 TF015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执行历来十分困难,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对此都头痛不已。不过近来一些案件执行中,这种状况有所改观:在法院采取查封、冻结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送回了孩子。

执行案件

1 拒将女儿交给前妻 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获刑

尽管法院判决女儿小张由母亲李女士抚养,但孩子的父亲张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李女士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了解到,李女士与张先生原为夫妻,育有一个女儿小张。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不和,小张便一直跟随妈妈李女士生活。三年前双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就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张先生及其母亲、叔叔三人一起,在李女士送女儿上学的路上,将小张强行带走。

后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小张由李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以每月付抚养费方式间接抚养。但张先生不服判决,一直拒绝将女儿小张交由李女士抚养,也不给付抚养费。

李女士迫于无奈,针对抚养权及抚养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先生拒不配合执行,被法院拘留15日,却仍然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

之后,公安部门以张先生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罪,对此案立案侦查,张先生带着小张逃往外地。两个月后,张先生被警方抓获并刑拘。

随后,张先生与李女士就孩子的抚养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张先生当天就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李女士也对前夫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不过,最终法院认为张先生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将小张交由其母亲李女士抚养,并拒不给付抚养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张先生与李女士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得到李女士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近日判决张先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

2 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男子送回儿子

除了拘留甚至判刑之外,如今法院更多地采取查封、冻结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方式,来处置拒不执行子女抚养权判决义务的“孩儿爸”或“孩儿妈”。

梁先生与段女士于前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期间,二人的儿子小梁住在梁先生那里。经过段女士和梁先生协商后,法院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确认小梁由妈妈段女士抚养,而梁先生需要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儿子小梁送回段女士处。然而双方离婚一年多了,每次段女士要求梁先生送回儿子时,梁先生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和拒绝。段女士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向梁先生发出执行通知,可梁先生拒绝按照调解书中写明的义务履行。于是,法院将梁先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过了几天,梁先生便主动来到法院,告知已自行履行了调解书内容,将儿子小梁送回到前妻那里了。

困境分析

三成被执行人以外出打工“藏”孩子躲执行

北京海淀法院的张慧聪法官向本报记者介绍,该院四季青法庭近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191份涉“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内容的执行裁定书为样本进行了司法统计,发现列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有11件文书,占比6%。

其中,采取查封、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财产3次,限制高消费1次,将被申请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1次,将被申请执行人拘留3次。上述11件案件中,有3件因适用强制执行措施最终执行完毕。

这类案件遇到的执行阻却事由主要有:被申请人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子女不愿意和申请执行人共同生活;被申请执行人或子女下落不明;法院认为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不宜或无法强制执行等。

张慧聪法官分析说,此类执行案件存在三方面执行困境:

一是被申请执行人多采取外出打工方式逃避案件执行,其或其子女的下落难“找”,因此事由导致无法执行到位的占33.33%。

二是子女对实际共居人有极强的依赖性,易排斥与申请执行人共同生活,因此导致无法执行到位的占25%。

三是被申请执行人同为子女的监护人与实际抚养人,这类案件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受到社会质疑。

解决措施

采取强执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执行威慑作用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案件长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怎么办?本报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不仅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对可采取的执行措施的适用,张慧聪法官还进行了程序化设计,以求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威慑作用,实现对“抚养权”的有效救济。

首先,因我国无法通过国际公约要求将被带至境外的儿童送返,张慧聪法官认为,可考虑优先适用“限制被申请执行人及未成年子女出境”措施,以防未成年子女被带离出境。

“其次,建议以金钱类执行措施为主导,包括罚款、缴纳迟延履行金、查封、冻结、扣留和提取收入。还可适度、规范使用潜在性金钱类执行措施,包括纳入征信系统等。”张慧聪说,金钱类执行措施因对子女实际影响小,但对被申请执行人会产生最直接的经济影响,因此在国际执行实务中使用频率也最高。

“此外,在考虑子女抚养现状、被申请人履行能力、是否已穷尽财产类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已通知其限期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严重程度、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伤害程度等因素的情况下,可适度使用人身类执行措施,包括拘留、拘传、限制出境等。”张慧聪法官认为,可借鉴德国等国家授权法院在有必要且不违反子女利益情况下采取的将子女强制带离措施。对于此项措施,实际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考虑是否适用。

法官心声

一切行动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执行原则

一般对于孩子自己的真实意愿,法官都很重视,如果孩子说“我不愿意”,法院就可能中止案件执行。

万先生与王女士婚后感情不睦,万先生常年在外打工,前年双方起诉离婚时,他们的女儿15岁、儿子7岁。经法官询问,其女儿明确表示愿跟着妈妈一起生活。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结合孩子的意见,其女儿由王女士直接抚养,儿子由万先生直接抚养。

但过了一年多,王女士迟迟未将儿子送到万先生处。万先生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做王女士的思想工作,王女士终同意由万先生抚养儿子。可这时儿子已9岁,被万先生接回家时,坚决拒绝和爸爸一起生活。

经法院调查,男孩从未和爸爸一起生活过,甚至不认识爸爸。而王女士也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案件还在审理中。法院遂决定终结此次执行,待其父子熟悉后,万先生可再次申请执行。

记者了解到,上述191份样本中,有22份包含执行法官询问子女本人意愿的内容,占11.52%。这22份文书最终也都尊重了孩子本人陈述或表现的被抚养意愿。

张慧聪法官认为,此类案件的执行应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亲权平等保障、优先并快速执行以及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结合、说服教育优先适用的原则。“这类执行案件长期拖延,容易导致子女常年与父母一方分离,对子女成长不利,所以可以考虑适当采用执行措施,速战速决。”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编辑:TF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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