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狂欢前,北京海淀法官说法,被欺诈了咋维权?
消费者买下“特价”商品,却发现实为原价;“限时特价”,付费时却并非低价;低价购买商品却未收到货,商家称标错价仅退款……“双十一”来临,大批消费者面对“特价风暴”不禁买买买,针对“剁手党”们付费后才发现遭遇的价格欺诈,今天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在此教授你如何维权。
冯晨清 制图
限时特价 付款却没便宜
小赵看到一款充电宝广告显示,“双十一”特定时段特价49元,便在该时段订购。提交订单后,小赵没细看价格就付款69元,收货后才发现价格有误。与该公司客服协商未果,小赵遂以该公司实施价格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适用“退一赔三”条款,由该公司保底赔偿500元。
法院认为该网购合同已成立。小赵下单时确实和该公司达成合意,并已付款。但该公司事先在网站上设定较低的价格49元,消费者实际购买价格却是69元,而此前公司并未在网上就69元的购买条件做出声明,所以69元价款并非小赵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存在欺诈故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保底赔偿小赵500元,并退还货款69元,小赵退还充电宝。
法官释法
价格欺诈可退一赔三
海淀法院的郑凯文建议消费者,如果发现价格有误,出于时间等成本的考虑,可以先与商家协商。协商未果,再到法院起诉。通常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方便消费者起诉。同时,消费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如相关消费截图等。
根据《消法》规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赔偿款不足500元,可以得到保底的500元。这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存在欺诈商家的惩罚。
低价购物 商家称标错价
发现节假日时段购物平台上显示一款平板电脑标价仅161.99元,小周便下单购买,在线付了款。小周下单时,购物平台发出的“检查订单”中提示:“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已接受了本公司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收到订单,通知您商品已发货后,订购合同才成立。”不久,该网站给小周发送邮件:“因缺货,将无法满足您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已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账户。”该公司还称,标价161.99元是操作错误,随后向小周退款。小周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437元和维权费用。
法院认为,该消费者购买商品,阅读使用条件并同意,视为双方就此达成合意。这虽属格式条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了消费者注意。小周下单付款后,商家未发出发货确认,所以该网购合同未成立。不过,消费者无从知晓商品库存,节假日缺货情况下,商家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其下单付款。而该公司无法交付商品,却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当时未告知标价错误,存在过错。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小周赔偿一台平板电脑正常售价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
法官释法
消费者可要求赔偿差价
郑凯文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未成立、无效等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签订合同中,因商家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差价以补足损失。同时,消费者的相关公证费和律师费等,也可要求商家承担。
标注“特价” 实是原价
在一家购物平台,消费者小李买了6瓶标注“特价”的白酒,成交价8349元。可交易后,小李查询发现此价格和该白酒原价相等,遂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小李与该白酒销售商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退货、退款,销售商赔偿小李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后因销售商未履行,小李起诉要求其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
法院认为该销售商以网售特价商品误导消费者,特价和原价相等,其行为构成欺诈。小李请求赔偿过程中,与销售商达成谅解协议,销售商未如约履行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销售商给付小李10072.8元,包括8394元赔偿款和1678.8元违约金。
法官释法
遇虚假宣传可多途径维权
郑凯文就此提醒大家,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虚假宣传。遭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也可选择与商家协商解决,如退货、更换、达成赔偿协议等,通过多元途径解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