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结束才从手机里找到证据:法院恢复庭审,但……
一起欠费违约纠纷案庭审结束后,被告公司员工才称从手机里发现了出门条证据。今天本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法院依照规定采纳了此证据,恢复庭审,但认为该公司因自身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最终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训诫,并决定罚款1000元。
何某、佟某于2014年向一家公司出租房屋,2016年续约两年。2018年,两人以该公司拖欠房租、物业费、取暖费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及违约金。海淀法院于今年8月结束此案庭审。然而该公司在庭审结束后,又向法院补充提交其员工手机中的出门条照片,作为此案证据。
法官责令其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该公司称是因该员工疏忽,于庭审结束后才在手机中发现了该证据。何某、佟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员工每次庭审都旁听,但均未提交该证据,也明确表示没有出门条。而且该公司从事技术开发,有条件在手机中伪造该证据,所以逾期提供证据,没有正当理由。
经法院询问,该公司员工称自己旁听了每次庭审,之前开庭时是说自己手里没有纸质出门条原件,公司搬走时,物业公司当时开了出门条,搬家时交给物业公司了。这名员工旁听时不记得自己拍了照片,之后准备删除手机照片时,才翻出了上述照片。
该公司在谈话时,也认可是因其自身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法院据此认为,该公司在此案庭审结束后逾期提供证据是因其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因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予以采纳,为此恢复庭审;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最终,法院根据该公司的过错程度进行训诫,并决定罚款1000元。
记者 林靖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TF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