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晚首页

专栏人与法

老人卖房环游世界惹女儿生怨拒赡养?法院这样说……

2018-10-18 17:01 北京晚报 TF0328

当前,很多老人开始践行“我花钱我快乐”,有的对子女过分“啃老”说了“不”,有的干脆卖房去旅游,有的参加社会养老,还有的则把房子“随心”赠与哪个子女……然而不少老人没有想到,子女特别是有些被嫁出去的女儿们竟因继承不了遗产等,甚至只因无法继续夸张“啃老”,就拒绝赡养年迈的父母,由此引发众多赡养纠纷案。

无继承就可以不赡养?儿女履行赡养义务能讲条件吗?本报记者就此向法院求证,答案是否定的。而据统计,2016年至2017年在全国赡养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法院支持和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占比高达95.86%。

老人卖房旅游养老 女儿生怨拒赡养

周老太年过七十后突然热衷上了环球旅游,以弥补自己年轻时的缺憾,于是卖掉自己唯一的住房。等开心地玩了一圈回来,还剩下一些钱,她就又为自己找了一家养老院。对此,周老太的独生女儿晓莹十分不理解,甚至感到愤慨,她原本一直打算等母亲百年之后就继承这房产的。

如今,年已八十的周老太在养老院里孤单度日,天天念叨女儿晓莹的名字。这几年她的身体越来越不好,可是女儿不怎么来看望她。每次电话中,周老太都听到女儿以工作忙为借口,拒绝前来探望自己。伤心之余,周老太将晓莹告到了法院,要求亲生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我可以用存款和养老金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不需要女儿给付赡养费,只要求她每个月来看望我!”在法庭上,周老太十分动情地提出与金钱无关的亲情要求,却不料晓莹仍表示无法满足。法院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最后判决支持了周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官:不得以无财产继承为由拒决赡养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2条中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所以,老年人退休后处分自己的财产,过自己想过的生活,子女不应干涉,这些财产当然更不能作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筹码。而与此同时,该法第18条中还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是大家总说的“常回家看看”条款。

据此,北京海淀法院的周元卿法官认为,继承与赡养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人不得以无财产继承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同样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些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应当在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老人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鼓励老人健康、快乐地生活,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周元卿介绍,随着“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出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法律手段达到子女探视的目的。各地陆续做出了支持老年人探望请求的判决,但部分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现实阻力。因为在很多客观情况下,赡养人无法做到“经常性”探望,比如由于学业、工作原因导致赡养人与老年人身处异地,甚至不在同一国家居住生活。赡养人缺乏必要的金钱与时间,使探望可能成为一种力不能及的奢望。不过,很多老人对子女的要求很少,只要子女有心经常与父母联系,就能够使老人不再有“被忽视、被孤立”之感。而回过头来看立法原意,对于法律规定的“看望和问候”,除当面探望以外,其实还可以通过电话、书信、语音视频等多种方式问候。

儿子要先“啃老” 才肯将来养父母

李常喜老先生和老伴也将亲生子告上法庭。其子李刚大学毕业后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李老先生就将他安排到老同学的公司里。可李刚只干了3个月,就说工作没意思,同事不好相处,辞职不干了。李老先生又帮儿子联系过几个工作,但是儿子都说“没意思,不想干”,每天闲在家里,不是睡觉,就是上网,不再去找工作。

虽然老两口偶尔唠叨,但也忍了下来。不料,后来儿子在网上认识了个女孩,经常带女孩回家过夜,并发展成长时间同居。老两口无法接受,从谆谆教诲到严厉斥责,最后升级到大打出手,可是儿子振振有词地说:“没工作也有权利谈恋爱。今天你们养我,到你们老了,我才会养着你们!”

无奈之下,老两口诉至法院,要求儿子搬出从小就生活的房屋,限期腾房。最终,法院判决李刚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搬出所居住的房屋。

法官:不论生活状况怎样均需赡养老人

周元卿认为,作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李刚本应自食其力,却长期依赖父母,并动不动就拿将来为父母“养老送终”说事儿,心安理得地“啃老”,却忘了父母含辛茹苦地将他培养成人的艰辛。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李刚离开父母后生活状况如何,在父母年老需要照顾时,他都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

房子给了儿子 女儿不愿尽赡养义务

杨玉芬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其儿子小波和女儿小晴征得母亲同意,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杨老太的房屋留作晚年养老之用,不能随便处置,她的养老金及其他生活补贴由其自行支配;另外,杨老太由哪位子女照料陪伴,另一位子女则需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

杨老太先随女儿小晴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一直住在儿子小波家,去年她将房子赠与小波。小晴很生气,于是停止向母亲支付赡养费。即便后来杨老太生病手术,小晴也拒绝与小波分摊医药费。没办法,杨老太对小晴提起诉讼,要求女儿继续支付赡养费。

法庭上,小晴却当场拒绝再按照赡养协议支付赡养费。她一脸委屈地说:“我妈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养老金,再加上个人积蓄,生活条件比我的还要好。而且原来都说好了房子不做处分,我妈却把房赠与了小波。既然小波得了房子,就该独自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

就此,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子女必须履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杨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官:老人有权处分财产 出嫁女儿亦须赡养

周元卿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小波和小晴征得母亲的同意后,签订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而杨老太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其女儿小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协议。

提示 赡养是强制性法定义务 子女不得附加条件

周元卿特别强调,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同时,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权处分,子女不得因财产分配不均,或无法继承财产,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现实中,有很多人都认为“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老旧的传统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同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就应当做到上述几点要求。当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较高,但不因此免除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子女要更加注重精神赡养,让父母保持精神的愉悦,安度晚年。

此外,审理赡养纠纷时,法院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可否正常工作等情况,酌定赡养费数额。如果存在多名赡养人,由于各自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编辑:TF0328

分享到

法院副院长跳楼逃跑,流浪十年后主动投案:这些年没睡过一个安稳觉

54岁保姆照顾老人时自己腰椎骨折,索赔20万元!

不服判决后把车堵在执行局大门,法院向“豪横”被执行人开10万罚单

生活发生巨变!朝阳一男子坠阳光井后下半身截肢瘫痪,法院这么判

租房人被困在湖北无法返京,这场租房纠纷网上顺利调解

疫情期间,“北京移动微法院”掌上开庭解纠纷

二中院为抗疫医院解冻千万资金,将用于采购防疫医疗设备等物资

北京西城法院:线下诉讼全面转至线上

昆明中院向海淀法院发来感谢信,背后的故事是什么?

获赔1100余万元!《淘气包马小跳》漫画被侵权案判了

210万元起拍,园博园内火箭模型为何将被法院拍卖?

教育公司前老板收学费“跑路” ,新老板“填坑”,法官提醒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这俩问题务必要了解

民法典解读:“校园贷”“套路贷”等乱象频出 高利贷被明确禁止

民法典解读《三十而已》几大热点问题,算算许幻山顾佳林有有的经济账

民法典新变化解读: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新变化:航班延误不再“白等”了

家长因志愿服务致五级伤残,校方被判赔近190万元,有何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