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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商标战各胜一场? 律师:两案诉求不同 判决并不矛盾

2018-10-13 22:27 北京晚报 TF003

南北稻香村对于“稻香村”商标的争夺已进行了几个来回,近一个月,北京、苏州两地法院对南北稻香村的商标侵权诉讼相继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苏稻使用的“稻香村”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对北稻持有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结论却恰好相反,其经审理认定北稻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商标,构成对苏稻商标权的侵犯。

王金辉制图

这两份看似“对立”的判决引发了公众讨论,目前,两案一审判决均尚未生效。律师表示,由于两案诉求不同,两判决实质上并不矛盾。北京地区的消费者也无需担心以后吃不到北稻的点心,相关诉讼并不涉及产品的实质销售问题,但如果苏州法院的判决生效,北稻在销售时将需要更换糕点的包装。

背景:南北稻商标之争 已进行十余年

“稻香村”这个字号,在北京和苏州两地都已被使用了百年以上,且均取得了“中华老字号”称号。

在1982年《商标法》颁布后,北稻和苏稻就相继进行了商标注册。“稻香村DXC及图”商标经多次转手,最终归于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苏稻”)名下,许可使用范围是“饼干、果子面包、糕点”类。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稻”)则是在“馅饼、豆包、粽子”等商品上持有手写体“稻香村”商标,该商标字样系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题写。

此后,北稻又将“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标提交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面包、元宵”等商品,并获得核准。而苏稻提交的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申请却被商评委驳回,苏稻不服,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这起纠纷一路打到了最高院。

最终,最高院裁定驳回了苏稻的诉讼请求,并表示此类案件的审理除了要依法进行外,还要尊重历史、现状和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全面、审慎、客观地考量各种因素。如果核准苏稻的商标申请,会破坏业已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诉讼:双方两地互诉 判决针锋相对

2015年,北稻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稻停止在月饼、糕点、粽子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停止涉案商品在各电商平台的销售。

而苏稻丝毫不让,在今年2月也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北稻立刻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

北稻的起诉,针对的是苏稻在电商平台以“稻香村”商标销售月饼、糕点的行为。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苏稻在糕点商品上使用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一审判决苏稻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应立即停止线上销售,并赔偿北稻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000万元。

而仅仅时隔一个月,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认定,北稻持有的“稻香村”商标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故一审判决北稻停止在糕点类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稻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15万元。

目前,两案一审判决均处于尚未生效状态。

疑问一:为何涉案商标均有“稻香村”字样?

答:不能只看文字 不易混淆即可

在南北稻之争中,涉及的焦点商标有四枚,这些商标中均包含着“稻香村”字样。其中,除苏稻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未获准注册外,其余商标均为注册商标,且都注册在第30类商标类别上。

《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但为何本案的这些商标能够被注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表示,虽然两公司的商标中均有稻香村字样,但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别,而南北稻的产品也都分别具有一定知名度,仅“稻香村”三个字的重合,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更重要的是,苏稻和北稻早年注册的两枚商标虽然都属于第30类,但具体的使用范围并不相同。而北稻最新注册的“北京稻香村”经诉讼被认定与在先商标有明显区别,因此被获准注册。

疑问二:两地法院同案不同判?

答:两案诉求不同 判决并不矛盾

同是针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是北稻、苏稻两公司,但北京苏州两地法院在审理后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不由得引发了公众的质疑,两地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而常莎律师表示,如果仔细阅读两份判决可以发现,双方在两起案件中诉求并不相同,针对的商品也不同,因此两案并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北稻针对的是苏稻未使用其注册商标,而用与北稻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进行宣传、销售的行为,苏州的案件则涉及北稻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因此,双方均存在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虽然两起案件中北稻和苏稻各胜一场,但两份判决本质上并不存在矛盾。

疑问三:两案判决将有何后果?

答:不涉及产品禁售 商标应规范使用

目前,北稻诉苏稻商标侵权一案已进入二审程序,而苏稻诉北稻一案刚刚完成判决书送达,双方均有15天的上诉期,而北稻已公开表示将上诉。因此两案目前判决均未生效。

常莎律师指出,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判决中,禁止的是北稻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而并不涉及具体的产品禁售问题。如果北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已获授权的商标,再对外销售,则并不违背该判决。

如果两地法院作出的判决最终均生效,则北稻、苏稻均应依法执行生效判决。也就是说,苏稻在实际经营中,应当突出使用其取得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而不能再使用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而北稻则需在糕点类商品的包装上明确标明“北京稻香村”,使用其已注册的糕点类商标。

“毕竟,北稻持有的手写体‘稻香村’商标使用范围并不明确包括糕点。”常莎律师表示,如果北稻、苏稻都能规范使用其各自获准注册的商标,则两地法院看似矛盾的判决,实际都能够顺利得到执行。本报记者 刘苏雅

【附:南北稻商标争议重要节点】

1773年,苏州稻香村茶食店创立。

1895年,稻香村南货店由郭玉生在北京前门地区创立。

1980年,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成立,系苏州稻香村公司(苏稻)的投资方。

1983年,北京东城区稻香村南味食品店成立,系北京稻香村公司(北稻)的前身。

1997年,北稻获批手写体“稻香村”商标。

2004年,苏稻受让“稻香村DXC及图”两商标。

2014年,苏稻申请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最终被驳。

2015年,北稻获批“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标。

2015年,北稻认为苏稻商标侵权,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8年,苏稻认为北稻商标侵权,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T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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