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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近期无需扎堆上电动车车牌

2018-10-11 18:23 北京日报 TF0328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近日将发布通告,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间登记和管理办法。记者从交管部门获悉,对11月1日前已购、未登记的合格电动自行车,应于明年4月30日前登记上牌;不合格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也应于同样时间前申领临时标识。

资料图 制图:关印

根据交管部门通报,对2018年11月1日之前购买、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车辆所有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到本市任意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业务;未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内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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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设定了针对性的制度措施。交管部门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1、未纳入“目录”不得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公安交管、市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2、取得行驶证、号牌才可上路行驶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交管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交管部门将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3、过渡期临时标识下月起可领取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行驶证、号牌;不在产品目录内的,发放临时标识。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将在11月1日起施行。目前,公安交管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过渡期管理及临时标识发放的具体办法,并将按规定予以公布。需要领取临时标识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可按照规定申请并到指定地点领取临时标识。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 孙宏阳

编辑:TF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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