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晚首页

专栏人与法

老人欠钱“赖”医院 法院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2018-10-11 18:22 北京晚报 TF017

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往往存在一种认知:法院判决我胜诉,没有执行到位就是在打法律白条,就是执行难。其实,这是长期以来对执行工作的认识误区。为了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全国法院都在大力处理执行案件。但事实上,即便执行法官再努力,也改变不了有这样一些案件“执行不能”的现状。西城法院近期专门通报了一些“执行不能”案件,提醒公众理性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因被执行人确无清偿能力

三分之一案件“执行不能”

根据西城法院的统计,自2016年1月至今年8月,该院旧存加新收执行案件合计41850件,已结36513件,执行到位金额99.86亿元;累计对自然人发布失信名单12926人次,对法人发布失信名单2473件次;对于自然人、法人共计采取限制消费措施12407件次,对218名被执行人做出司法拘留决定。

然而,在这样大力度的执行措施之下,仍然有占30%左右的案件“执行不能”。一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人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形成大量“僵尸案件”;二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三是借贷类案件,到执行阶段,法院经各种途径寻找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所剩无几,或仅存的财产存在多轮查封,债权人权利几乎无法实现。

所谓“执行不能”案件就是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而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执行难”情况。

事实上,一个案件最终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还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被执行人有财产,法院可以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问题,力争执行到位;但如果没有财产,法院也是有心无力。

“执行不能”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瘫痪老人欠钱赖在医院

无财产难拘留执行不能

一家医院与老病号何老爷子的执行案件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

2015年1月27日,何老爷子被家人送到医院看急诊,经诊断为意识障碍、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脑梗塞,住进了ICU。经过半个月的治疗转至普通病房住院。当医生告诉家属,何老爷子患有褥疮后,家属无法接受,认为是医院处理不当所致,随后便将老人长期留在医院,不管不顾,也不再交医疗费。

医院将何老爷子起诉,经法院判决,老人需给付医院医疗费23000余元,护理费88000余元。

虽然判决早已生效,但却执行不了。作为被执行人的何老爷子已经80多岁,处于半植物人状态,口齿不清,长期瘫痪在床。医院起诉是要钱,西城法院对老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却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这样一个长期卧病在床,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老人,法院也无法采取拘留措施,案件始终无法推进。

法院将调查情况及相关法律后果向医院告知,医院也提供不出老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只能接受现实,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介绍说,有些人看到这个案例难免会说,查他的子女,让他们还。但是从法律上讲,子女配偶并非案件被执行人,是不能实行“连坐”,对他们采取执行措施的。因此,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案件并非永无执行之日

系统定期复查 随时恢复执行

对“执行不能”案件,一般会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按法律规定要裁定终结执行,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另一种是像医院的案例一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暂时告一段落,等被执行人在将来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到位。

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都是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又没有继受债务的主体,也没有责任财产的情形,这种状况今后也不会有改变的可能。

而对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程序的“执行不能”案件却并非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而是被纳入了终本案件管理库,由系统定期自动开展复查,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跟踪式监控。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在张先生起诉朋友宋先生偿还42万元借款本息的案件中,在接到张先生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统查,但结果显示,宋先生名下没有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冻结划扣了他账户中仅有的3万余元存款。而且,宋先生本人下落不明,张先生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告诉张先生在有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

今年6月,张先生得知宋先生在浙江舟山有一处房产,已被当地法院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立即将财产线索告知法院,并申请恢复执行。西城法院及时向舟山当地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最终分配到案款16万余元。

法官表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完结,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并不自此免除。

这几年,法院惩治拒执的手段不断升级,以前查不到的财产线索找到了,更具威慑的举措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些原本“执行不能”的案件也柳暗花明。

有一家企业停业整顿时欠下拖欠员工工资,两年前,员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这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也查不到任何财产,法院在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只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去年,西城法院与区工商分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依托西城区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对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高管职务、禁止工商登记变更等措施。

没过多久,这家公司因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义务,申请解除工商联合惩戒措施,很快,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执行法官的遗憾与忠告

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本有机会避免

“执行不能”案件的成因复杂,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不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就像前文中何老爷子的案例,医院收治老人时怎么也没想到会出现纠纷,又赶上老人的子女采用这种极端的方法处理问题,老人又成了植物状态,这种案件最终“执行不能”确实是令人无奈的。但也有一些案件让执行法官觉得很惋惜,因为如果债权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足够的话,案件就不至于“执行不能”,甚至都可能不会出现。

执行法官表示,有些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没有审慎地了解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不要求其提供担保财产就草率地与之从事交易;有些人是碍于情面,特别是朋友之间,仅仅出于信任就与之合作或出借钱款;有些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比如面对高息借款的诱惑,心存侥幸,大笔积蓄投进去,一旦事发,钱就打了水漂;有些债权人借完了钱,却不注重对债务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债务人已经债台高筑,甚至人去楼空了还不知道,等自己想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了;还有的人到法院起诉,却不懂得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措施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针对这些因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最终形成“执行不能”的情况,法官提示公众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着手,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避免财产受损,防范“执行不能”。

首先,要增强防范意识,在投资或出借款项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充分运用商业保险、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提前防范风险。

第二,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提起诉讼,并在诉前、诉中阶段就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线索进行保全,第一时间控制财产,不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乘之机,降低后续的“执行不能”风险。

第三,进入执行程序后,要积极、主动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为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提供便利。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莹

编辑:TF017

分享到

在景山公园住了十几年 “钉子户”被强执送入周转房

交管部门助力,北京海淀法院成功解决“扣车难”问题

老两口被陌生人赶出家门,在外漂泊15个月,法院强制执行帮其要回房产

北京一石材厂被强制腾退 当事人又抓又挠咬伤法警被拘留

87岁老人终于回家了!孙子曾撬锁强占 还用红油漆在门上涂大字

一大学生辍学众筹开咖啡厅失败,被追债,北京朝阳法院强制执行

千万元房产竞拍后原房主坚决不腾房 北京二中院强制清退

名校毕业博士成“老赖” 北京法院强制腾房并赴校园银行执行案款

80万欠款追了17年,北京西城法院兑现执行承诺好样的

男子为亲戚出头 将辣椒面撒向法警眼睛获刑8个月

三年逾8千人被判拒执罪 最高法:对付“老赖”刑罚措施绝不会缺位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这俩问题务必要了解

民法典解读:“校园贷”“套路贷”等乱象频出 高利贷被明确禁止

民法典解读《三十而已》几大热点问题,算算许幻山顾佳林有有的经济账

民法典新变化解读: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新变化:航班延误不再“白等”了

家长因志愿服务致五级伤残,校方被判赔近190万元,有何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