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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类团体标准出台 租赁柜台有规矩了

2018-08-08 16:39 北京晚报 TF003

商场、超市里的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将受到“加强管控”。今天,北京市工商局对外公布,首个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类团体标准——《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正式发布,并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要求,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应采取充分措施加强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者依托网络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的管控,对其销售的问题商品可以进行强制下架处理,必要时可以停止对严重违法的商品销售者提供场地租赁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

柜台租赁是很多商场的经营方式之一,但近年来,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不断曝出违规问题。前不久,东城工商分局在王府井大街查处了一起租赁商城出租柜台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查扣涉嫌侵权服装265件。 海淀区消协也受理了一起投诉,消费者购物后参与柜台抽奖,以1000多元的“折扣价”购买到“原价”6000多元的饰品,消费者事后发现上当要求退货,商场方面则称“抽奖售玉柜台为临时租赁柜台,不清楚情况”。

此次出台的《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注意到了租赁柜台的问题,对经营场所主办方的商品质量管理职责及商品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了更严格的标准化规范。该规范是北京市工商局结合全市实际,指导北京市商业联合会联合京东、亚马逊、超市发、菜百集团、西单商场、燕莎友谊、燕莎奥特莱斯等全市19家大型商业企业共同起草制定的,适用于北京市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在上述经营场所或平台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

其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所售商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商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要进行商品质量方面的全面检查,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要符合质量要求;要如实记录每一商品单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销售明细等内容,同时保留进货、销售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确保商品来源可追溯。商品经营者通过对照抽检公示信息发现销售商品为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退市。

规范明确,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在商场、超市内建立的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者依托网络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应当执行各项质量管控制度,形成从商品采购、储存、销售、配送、信息公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完整的管理闭环链条,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商场、超市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管理部门对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者依托网络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销售的问题商品,可以进行强制下架处理,必要时可以停止对严重违法的商品销售者提供场地租赁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

市工商局表示,该规范着力解决了当前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规定不详尽、操作性较弱等问题,将促进形成商品质量主客体共管的治理模式,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社会公众可登录“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进行查询。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杨滨

编辑:T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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