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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卖房拒不过户 “老赖”获刑一年半

2018-06-01 15:54 北京晚报 TF010

2018年6月1日讯,卖房后不配合买方过户,还在生效判决确定其有过户、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后转移财产,终使判决无法履行,北京男子李某昨天在海淀法院被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当庭获刑一年六个月。

 李森 摄

在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某与杨先生于2013年1月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杨先生以400万元购买李某名下的海淀区房屋。杨先生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却遭遇李某拒绝配合过户,故诉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杨先生向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配合杨先生办理过户,并付违约金15万元。

但李某仍不配合过户,杨先生遂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年,李某将其名下另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屋过户给其母亲。因李某与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西城法院便将李某名下的海淀区房屋司法拍卖,并把清偿债务后剩余的房屋拍卖款54万元转入李某账户。李某将这笔钱悉数转移到其母账户内,致使上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辩解是因西城法院拍卖涉案房屋,以致无法履行过户义务。但法院经查,在海淀法院判决生效后到该房被西城法院拍卖前,有超过8个月的时间,李某可通过变卖名下其他房产,或将购房人杨先生应给付的卖房款转交西城法院等方法,履行西城法院支付令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使涉案房屋解封,进而履行其过户义务。但李某接到终审判决及海淀法院执行通知后,非但不主动申报财产、说明情况,反而将其名下其他房产转移过户给其母,设置障碍逃避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此种情况不属于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形。

另外,李某收到西城法院转来的54万元拍卖余款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1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义务,但他却将54万元全部汇入其母名下,意图转移、隐匿财产,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抗拒执行的主观心态。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申请执行人诚挚道歉,”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悔过。海淀法院认为,李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李某家属于去年底代为缴纳违约金、利息等费用17万余元,李某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晚报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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