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官员“判词”发生变化 从“某某”到“指名道姓”
2018年5月19日讯,各地纪委监委网站都有一个类似“通报曝光”的栏目,用于公布各类违法违纪官员的“判词”。一则则“判词”,在字里行间透露出反腐的新变化。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在震慑力、法治化、预防性等方方面面悄然发生着变化。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今天,人们已经习惯通过纪委监委网站了解最新的官员落马情况。而仅仅几年前,人们还很少能在通报中看到真名实姓。随着反腐的深入,遮羞布被扯下。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审查(调查)室副主任王增昂说,大概在2014年左右,中纪委首开“点名道姓”的先河,此后,各地纪委在通报违法违纪官员时几乎全部直指其名。
“点名道姓”的震慑力有多强?王增昂认为,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一旦公布官员违纪违法问题,这名官员的污点将众所周知。有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官员曾表露,宁可给自己再加重点处分,也不愿意被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3月下旬,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晓光成为国家监委组建后首个接受审查调查的中管干部。
这次通报有了新变化。之前对问题官员的通报多是“涉嫌严重违纪”,这则通报中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之前为“接受组织审查”,现在则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不断强化法治思维,用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方针。
近年来,一些“具体罪行”出现在大贪官的通报中。比如,“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等。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七执纪监督室副主任牛小明认为,“具体罪行”的出现并增多,体现出纪检监察干部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工作思路。这有助于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抓早抓小”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一位参与调查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案件的纪委干部对记者说,张中生认罪后对办案人员说:“要是有人在我受贿几万元、几十万元时找我谈话,我也绝不会受贿十亿元。”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