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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一次购入700袋肉松后十倍索赔 被法院驳回诉求

2018-03-16 10:57 北京晚报 TF008

“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可根据《食品安全法》获得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在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已经成为部分“特殊消费者”的致富方式。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近日一名“消费者”从超市内一次购入700袋肉松后十倍索赔,被法院认定“有悖于日常消费常理”驳回诉求。

原告申某在某超市购买了牛肉松350袋、猪肉松350袋,单价均为4.5元,共支付价款3150元。申某起诉时说,经过查证,他购买的产品并非“肉松”产品,而属于“肉粉松”类产品。申某说,被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误导消费者的食品,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承担退货和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表示,肉松的确是日常消费的食品,但申某在一天内购买了700袋肉松,不合常理。原告解释说,他除了自己吃,还要赠送亲友。但法院认为,申某在一天内购买如此大量的肉松,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满足生活消费所需,在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这个购买行为有悖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常理。结合全案情节,原告对他一天内买下700袋肉松是用于“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并未作出合理说明,故法院对他的解释不予认可,对原告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说,本案的焦点在于申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任何人只要其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职业需求,不是为了将产品或者服务用来经营、投入生产,或从事产品交易活动,就应视为消费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购买者购买产品的性质、用途及数量等因素,并结合其关于购买目的的陈述,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判断。因此,食品消费应属于生活消费才能获十倍赔偿。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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