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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不服卸车牌路边停车被罚 法院:属无车牌上道路行驶

2018-01-04 11:49 北京晚报 TF008

2018年1月4日讯,因将卸下车牌的小轿车停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边,张先生被合并罚款400元、扣12分,但他不认可这属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情形,故此起诉交通大队,要求其撤销相关处罚决定。海淀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张先生在海淀区一地铁站上班,因附近停车场封闭施工,一次夜班时他将车停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马路边,并自行将车牌照卸下,后因妨碍交通,被交警将车拖走。交通大队对张先生“违规停放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但张先生不认可这属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情形。

在庭审中张先生提出,法律法规指的是“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不悬挂号牌,而他的车“停在路边”没行驶。他认为被告适用条款不当,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处罚决定。对此,被告交通大队解释说,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止与移动共同组成一个连贯的行驶过程和整体,都属于上道路行驶的范畴,所以对张先生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路边停车,究竟是否属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理解为包括“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暂时停驶”的情形,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止与移动属于连贯的整体过程,不能机械地将机动车的暂时停驶状态与行驶状态割裂开。

由于张先生所驾小轿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马路边,该停驶路是城市道路,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此法院认为交警处罚并无不当。关于“拆卸车牌是怕它丢失”的说法,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驾驶人,负有保持其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的责任,其辩解不能成立,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其诉求。

庭后法官表示,个别机动车驾驶员违法乱停车,同时又存在侥幸心理,因此想出各种诸如“卸车牌”的方法,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化和拘泥于文字表面的意思。“停止”与“行驶”看似意思完全相反,放到特殊语境下却不能单纯地割裂开理解。因此车辆在道路上暂时停驶的状态下,也应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否则即构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规,合法停车,悬挂车辆号牌,并保持其清晰完整,以免得不偿失,付出更大的代价。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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