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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首例盗窃共享汽车案件宣判 被告人获刑三年三个月

2017-12-25 12:14 北京晚报 admin

2017年12月25日讯,某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在发现一辆车窗未关好的Smart共享汽车后,潜入车内拿走钥匙、撕毁车身二维码,将车辆占有使用。记者上午从朝阳法院获悉,18岁的保安员鲍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

庭审现场 张蕾 摄 北晚新视觉网供图

鲍某是望京某小区的保安,小学文化。据物业安防主管介绍,鲍某自今年3月中旬起至该公司上班。

5月10日11时许,鲍某在小区内某塔楼楼门外,发现一辆奔驰Smart共享汽车车窗没有关好。于是,鲍某萌生了将车辆偷来自己使用的想法。

据鲍某交代,他从没有关好玻璃的副驾驶位置把手伸进车内将车门打开,进入车内后将车辆开至京密路边的一处空地。之后,他将车身上的二维码抠掉,用壁纸刀将拴钥匙的钢丝割断,将钥匙随身携带。之后的3天,鲍某多次驾驶该车辆至朝阳、通州、海淀等地。

鲍某占有的车辆系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投放。据途歌公司运营总监田先生介绍,公司在5月10日18时许,发现该车辆属于非运营状态,但是GPS显示车辆一直在移动,因此判断有人在使用该车,怀疑车辆被盗。

为挽回损失,公司安排工作人员查找车辆下落。5月13日,工作人员发现该车又在移动,位置在香山路附近沿五环向东行驶,最终工作人员在保利中央公园外空场处找到车辆并当场抓获鲍某,随即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汽车作为一种共享物,车外的二维码标志以及固定在车内的钥匙是其经营者能够在他人使用时管理、控制该车的重要条件。鲍某在作为非正常用户进入车辆后,割掉钢丝绳取走车钥匙、撕掉二维码并将该车转移位置的行为已经切断该车与经营者的正常联系,其以秘密手段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明显,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法院认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鲍某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一审宣判后,鲍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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