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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或死亡未成年子女权益咋办 多方赠与合同让孩子受益

2017-12-25 10:53 北京晚报 TF005

2017年12月25日讯,小孙刚一岁多,父亲就意外去世了,如何保障年幼的小孙健康成长和18岁以后的财产利益?小孙父亲的好友董先生、作为保证人的相关公司与小孙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小孙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在协议上签字,待小孙年满18周岁时,保证小孙有一套住房和近200万元现金。但协议签订不到一年,官司就打到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如今,不少家庭特别是单亲家庭都遇到这样的困扰:在父母离异后,或是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后,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通过对这起官司的评析,法官对此给出了法律建议。

案件

父亲早逝 为孩子权益三方签订协议

本报记者了解到,这个三方协议是去年签订的,小孙父亲孙铭刚刚因意外去世了。他留下了年轻的妻子、一岁多的儿子和一些遗产,但并未订立遗嘱。作为孙铭的生前挚友,董先生希望尽一己之力帮助小孙成长,并保障小孙在成年后有一套自住的房产和一笔大额生活保障金,遂以董先生的名义与小孙签订协议。可由于小孙未满18周岁,钱款需要由其唯一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代为管理,所以董先生暂时未将大笔钱款和房产直接赠与小孙,而是采取了“迂回策略”。考虑到小孙年幼,其母亲还年轻,也有再行组建家庭的可能,董先生想对上述财产进行监管,保证孩子成年后的利益。于是,董先生打算与小孙签订了一个合同,待这孩子年满18周岁时,再将房产过户给他,同时将大额钱款直接交到他的手里。

但小孙的母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担心等到十多年后事情生变,董先生无法将大额钱款交付给孩子,希望有保证人参与,即使董先生以后不能按约定给付,保证人也能够承担连带责任,给予小孙上述财产。于是,一家科技公司被找来作为保证人,与董先生、小孙一起签订合同。

根据三方合同约定:在小孙年满18岁前,董先生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先过户给小孙母亲的亲友,该亲友需出资近200万元购买该房产,待小孙年满18周岁以后,保证给小孙提供一套不低于同等价值、不少于相同面积的房产,董先生则将近200万元直接赠与小孙;而在小孙年满18周岁前,除非急需使用,而且要在小孙母亲、董先生和科技公司三方同意后,才能动用这笔钱。合同签订后,董先生如约将房产过户,落到小孙母亲的亲友名下,该亲友先给付了董先生50万元。

然而今年,在协议签订后不久,小孙母亲就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董先生和作为保证人的公司从将来要赠与小孙的近200万元中,现在开始按月支付小孙的生活费。

法庭上,董先生断然拒绝预支这笔钱。“近200万元是为了保障小孙成年后的生活。现在并未出现合同中约定的特别紧急、孩子‘急需用钱’的情况。”他表示,在孙铭去世后,朋友们一直对小孙母子日常生活进行资助,小孙母亲也有稳定工作,收入不低,可保证小孙的成长。董先生希望到小孙成年后,再把这笔大额钱款交给小孙自己管理,作为他成年后的生活保障金。

经当庭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小孙母亲同意撤诉。庭后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董先生保证在小孙年满18岁的当天,将近200万元一次性交给小孙;作为保证人的科技公司也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若董先生未如约履行,该公司将给付小孙近200万元;而在小孙年满18岁前,除非有特别急需情况,小孙母亲不会再来主张这笔钱。

点评

合同约定限制条款更能保障孩子权利

“此案中涉及的应该是附期限的赠与合同。”海淀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副庭长曹晓颖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但也不是随意撤销。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成年后的利益,建议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经公证后,不能够随意撤销。

另外,也可考虑在赠与合同中约定撤销条件、限制条款等。比如此案中为了保证小孙在成年后有近200万元,找公司做保证人,根据保证责任,如果董先生多年后拒绝履行赠与义务或无能力履行赠与,小孙可以要求保证人支付近200万元,公司有责任代董先生给付小孙钱款;小孙的亲友要保证在小孙成年后,为他提供一套同等价值、不少于现在面积的住房。类似这样的限制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成年后的利益,一旦赠与人、监护人或相关人员反悔、转移财产等,成年后的小孙也可依据赠与合同中相关条款维权。

支招

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曹晓颖法官告诉本报记者,现实中,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立法对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方面还不足。目前,法律虽规定监护人对子女财产享有监管权,但对监护人如何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未成年人子女财产的权限,以及如何规避监护人的侵害等,尚无具体规定。

在此情况下,曹法官认为可以从四方面着手,来破解未成年子女财产权保护上的困境。首先,要明晰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至少应包括五类:

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而给付的抚养费、教育费;

二是未成年人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以及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

三是未成年人通过智力成果、体育竞技等所获的报酬;

四是未成年人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保险金等;

五是法律规定的属于未成年人的其他财产。

对财产作重大处分应听取孩子意见

然后,就是要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通常,夫妻离婚或父母一方死亡后,未成年人的财产往往由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掌握,使得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处于一种不透明的状态,都担心不把这笔财产真正用在孩子身上。因此亲属之间产生的不信任、引发的纠纷便由此而来。所以,有必要明确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限,防止其滥用权利而侵害未成年人的财产。

针对动产,曹晓颖法官认为,可通过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进行。对于共同管理,虽然实际的财产是由一方来掌握,但对于该财产的现状,另一方享有知情权;对于委托管理,可以父母双方协商,或者司法机关指定来确定财产代管人,比如保险、信托等机构。而针对房屋等不动产,如果可以登记,可将未成年人登记为所有人或共有人;如果无法登记,可以进行预先登记,防止被不当转移。

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要合理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的财产主要用于其生活和教育,监护人在对被监护人财产作出重大处分时,应当征得各方一致同意,比如承担抚养费的另一方、财产管理人等。同时,要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曹法官提醒大家注意,监护人在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或者无效。

此外,曹晓颖建议,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在监护命令下达之时被监护人现存的或嗣后归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监护人应当制作目录,并将目录呈交监护法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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