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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卡遭网银盗刷20万 法院判决银行全责有何依据?

2017-12-21 15:14 北京晚报 admin

2017年12月21日讯,一个案件、尤其是有争议的案件,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深思熟虑”的过程当事人往往看不到。郭先生的银行储蓄卡被人分4次通过网银盗刷了20万元,起诉银行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上诉后,三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无卡盗刷类案件的审判在业界本身就有较大争议,而这个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不仅合议庭讨论出现分歧,更被作为范本上了法官会议进行研讨。本报记者经过采访还原了案件审判背后的故事。

资料图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事实 银行卡遭人盗刷20万

2015年10月20日22时11分至19分,郭先生先后收到4条某银行微信公众号发来的交易提醒,他一直作为工资卡使用的“一卡通”储蓄账户被人用网银分4次、每次5万元总计转走了20万元人民币。而这也是该银行手机网银每日允许的转账金额的最高限。

交易提醒显示的收款人姓名均为“赵啦啦”。郭先生说,他不认识什么赵啦啦,也没有操作过这4笔转账,当时手机就在他身边。根据郭先生以往转账的经验,每发起一笔网银转账申请,手机都应该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只有输入验证码,才能完成转账交易。但当天4笔转账发生时,他的手机没有收到过一条验证码短信。

郭先生当即拿起手机拨打银行客服查询,确认银行卡里果然少了20万。为了保住剩下的6万元,郭先生让银行冻结了账户,之后他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冻结账户的短信提醒。郭先生随即向通州警方报案。

诉讼 银行称系密码泄露己方无责

郭先生将银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案件开庭时,银行方面指出,该案涉及的转账汇款均是通过银行网络平台上的个人银行大众版进行的操作,且确曾给银行备案的手机号发送过验证码。银行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操作人需要先输入卡号、身份证号、查询密码、附加码进行登录,继而在交易操作界面输入动态短信验证码、取款密码后才能完成交易。而这些信息均属于原告个人信息,由其本人保管,如非本人输入或本人泄露,第三方无法获得。

银行表示,其只是依据收到的操作指令和正确的密码、短信验证码对郭先生的账户进行交易处理,不存在过错或违约的情形,符合双方约定,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应由郭先生自行承担。

法官询问郭先生是否将密码告诉过他人。郭先生非常肯定地表示没有,“因为是我的工资卡,密码连我媳妇都不知道。”

银行怀疑,可能是郭先生在进行日常交易时中了木马病毒,导致个人信息被窃取。郭先生的手机SIM卡也像是被人复制了,因此相关信息也存在泄露的可能,故责任不在银行。

但郭先生认为,手机卡被复制只是一个猜想,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应证明款项是郭先生本人支取的,否则应视为银行保管不当,需承担相应责任。

合议 合议庭讨论案情两个意见

承办这起案件的正是朝阳法院2016年1月成立的金融审判庭。审判长李方是金融审判庭的副庭长,主审法官董璐和审判员范米多也都是金融审判庭的法官,这三人共同组成了合议庭。

郭先生的银行卡系通过网银盗刷,属于银行卡盗刷类案件中较为棘手的“无卡盗刷”的类型,持卡人很难证明网银转账行为不是自己本人或授权他人所为,也很难证明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但如果让银行来证明持卡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也很困难,因为银行也不掌握持卡人的行踪。

法庭一旦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某一方,某一方证明不了的话,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这个问题上,即便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大的争议。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董璐和合议庭的另外两名成员对非本人交易事实的认定基本一致,但对持卡人有无过错以及是否担责问题产生了分歧。

董璐认为,银行卡的相关信息由持卡人掌控,那么密码等信息泄露原因理应由持卡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持卡人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大部分责任。

李方、范米多则认为,“没有做什么”这类否定性事实无法证明,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毕竟银行掌握着更多的技术资源和更强的风控能力。她们倾向于如果银行不能证明持卡人具有过错或过失,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合议庭内部争议较大,审判长李方提请召开法官会议。

研讨 分歧较大案件上了法官会议

2016年,朝阳法院共受理无卡类盗刷案件23件,占全部盗刷案件的21.3%。鉴于围绕无卡盗刷类案件的法律争议较大,从统一裁判尺度的角度出发,金融审判庭庭长王丽英认为法官会议有必要召开。

会议安排在了一个周五的下午,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法官加上书记员共计20余人参加。法官会议前,李方、董璐、范米多将基本案情形成书面材料发给参会人员提前了解。当天法官会议持续了2个多小时,所有参会人员依次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现场有人做会议记录。

法官会议上,仍然存在两种意见。80%的人赞同李方和范米多的观点,认为应当把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而另外20%的人则与董璐的观点一致,认为应当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责任或大部分责任。

按照规定,法官会议上的发言仅对审判长或者合议庭起到参考的作用。在组成合议庭的案件中,最终的审判结果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遵从合议庭成员的多数意见,但少数人的意见也要如实记录在案。

法官会议后,董璐保留了自己的观点,他的意见被载入合议笔录,最终要入卷归档。

判决 法院认定银行负全责

今年8月29日,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郭先生的通话记录详单,其手机号码于事发当晚在南京发生通话的时段覆盖了涉案4笔交易的整个过程,而1分钟后又在北京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由此可以推断,郭先生的手机号应是被复制并发生了异地通话。涉案4笔交易均发生于2015年10月20日22时以后,操作IP地址均显示为重庆,而郭先生于当日即在北京报案。综合郭先生的手机号码被复制、交易操作的IP地址与报案地点的时空距离等因素,法院认为,可以合理推断,涉案交易并非郭先生本人操作。

因银行方面并无相反证据推翻这一推断,也无证据证明郭先生与取款人存在恶意串通,因此法院综合判断,涉案的20万元是被他人盗取了。

法院认为,银行向犯罪嫌疑人支付款项构成不适当履行行为,应基于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本案中,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持卡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或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实施盗刷,故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郭先生存款损失2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银行提起上诉,近日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丽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存在观点分歧是正常的,特别是对新类型案件,认知统一总是需要一个过程。在王丽英看来,法院的判决对于社会行为具有引导作用。目前来看,加重银行责任有助于督促银行在推出新业务的同时加强技术投入完善风险防控。毕竟,相较于个人,让掌握更多技术资源和更强风控能力的银行承担更多注意义务显然更为合理。

主审法官董璐告诉记者,每个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都有一个认知和自我认知的过程。在她看来,大部分人认同的观点通常更接近客观事实。法官责任不是法官个人意志的刚愎自用,而是要保证案件的审判结果更符合客观事实。“尤其当一些问题产生争议时,法官更要听取他人的意见来修正自己的判断。”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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