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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地带频现情爱陷阱 表达爱情慎以金钱房产相送

2017-09-28 11:36 北京晚报 admin

2017年9月28日讯,近期,由于程序员苏享茂跳楼而引发的婚恋网站陷阱话题持续升温,很多网友质疑当事女方在婚恋网站注册时隐瞒了婚史,又从苏享茂处获得价值千万的财物,属于骗婚行为。但女方聘请的律师发表观点称,诈骗是欺骗,而欺骗却未必是诈骗,男女以结婚为目的相处时,隐瞒过往的婚史,只是欺骗,而非达到刑事犯罪的诈骗。

记者在查阅北京法院近年审理的各类与婚恋网站有关的纠纷案件,发现确实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虽然当事人称自己被另一方所欺骗,但因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而被法院最终认定为经济纠纷或以离婚纠纷处理。这类处于灰色地带的案件特点到底是什么?究竟算不算骗婚?

闪婚让他的房子打了水漂

北京男子大诚是在即将迈入四十不惑的年纪时,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24岁的女青年佳菲。当时佳菲在网站上显示的征婚信息为“离异”。

大诚为了得到女方的欢心,投入了强大的物质攻势,因为女方先后提出支付赡养费、购房、经营摊位等各种理由借钱,相识不到4个月就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给佳菲近63万元。大诚转完钱才得知,佳菲根本没有离婚。在大诚的催促下,佳菲终于和其前夫在河北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样在认识仅5个月的时候,大诚和佳菲登记结婚。

婚后佳菲以没有安全感为名,要求大诚将名下的一套房产更名到她的名下。“她承诺只要把房子更名,就会为我生儿育女,踏实过一辈子。”大诚只好答应了佳菲的要求。他将这套房子过户到佳菲的名下。后来双方还签了《协议书》,内容为大诚将房屋过户到佳菲名下,该房屋产权属女方单独所有。

“我以为从此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但没有想到这是骗局的开始。”大诚说,房产过户后,佳菲以身体不适需要调养为由,再也没有与他进行夫妻生活。佳菲以要装修自己在河北买的房屋为由,离开北京到河北居住,之后又以赚取房屋差价为由要求大诚将房屋租出去。

大诚本来不同意,但佳菲以离婚相威胁,只好同意另租一套低价房子。“事后我回忆这是她将我从房屋骗出,以达到出卖房屋的目的。”大诚说,此后佳菲找了很多理由,依然没有搬过来与他同居。而在结婚后的大半年时间里,大诚又先后给佳菲转账56万余元。

但结婚快1年时,他意外得知自己那套转给佳菲的房子正在交易。此时大诚才发觉自己被欺骗了,急忙到房管局做了异议登记,但佳菲多次打电话威胁他,言语间毫无夫妻感情。大诚只好到法院起诉佳菲,认为女方欺骗言行严重伤害了他,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及房屋归他所有,佳菲偿还借款119万余元。

佳菲在法庭上称,涉案房屋是大诚赠与她的房产,所有权应该属于她,婚前的62万余元属于赠与,婚后的56万余元则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借款。“他的年龄大,在中国文化和两性文化中,男人追求女人多以展示自己的社会属性,当然包括物质优势来进行。”佳菲说,她正是在大诚强大的物质攻势下,才决定离婚并与其迅速结婚。

法官:房产属于婚前赠与 女方不属于欺骗

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认定大诚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转移到佳菲的名下,并约定该房屋产权归佳菲单独所有,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大诚未举证证明佳菲作为受赠人具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其要求撤销赠与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婚后转账的56.6万余元,法院认定该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佳菲将部分款项用于购买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及装修其婚前个人房产,非用于夫妻双方共同支出,且数额巨大,故女方应给予大诚相应物品折价补偿。

至于佳菲是否有欺骗行为,法官认为,大诚与佳菲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时,虽然佳菲尚未离婚,但是大诚在与佳菲进行结婚登记前,已清楚佳菲当时尚未离婚,而后仍进行结婚登记,不应视为佳菲欺骗。

这起涉及婚前房产处分的案件历经两审,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佳菲给付大诚物品折价款30万元,而涉案房屋归佳菲所有。

而在婚前借款案件中,法官认为,大诚和佳菲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期间,佳菲累计从大诚处获得62.99万,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这笔钱系借款抑或为赠与的认定问题。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赠与人须有无偿给予财产的明确意思表示。由于佳菲并无证据证明大诚给付62.99万元时具有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表明双方就所谓的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达成任何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因此该款项被认定为借款。法院最终判决佳菲偿还大诚借款62万余元。

婚前赠与财物很难追回

类似大诚这样遭遇的比比皆是,因婚恋网站对于征婚者的登记信息无法完全核实,通过婚恋网站征婚交友引发的当事人诉称被欺骗的案件近年来大量出现。此类案件有几个共同特点,首先是女方或男方还未步入婚姻殿堂,仅在婚前以谈婚论嫁为由,便向另一方索要大量财物。其次,双方在交往期间甚至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隐瞒欺骗等行为。而最后这种婚恋纠纷的结局一般是双方没能结婚或者婚姻维系时间不长。此外,虽然很多当事人起诉称对方系骗婚,但法院最终都没有支持骗婚的说法。如果是已经结婚的,法院基本会认定属于离婚纠纷范围;如果没有结婚,则一般按照借款等经济纠纷处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类纠纷中,法院判决并非都能支持给予金钱财物的一方,如果被认定为系一方的主动赠与,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只有附条件的赠与,或者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最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被判返还。

吴先生和陈女士于2014年11月21日通过“世纪佳缘”相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为了展示结婚的诚意,吴先生为陈女士购买了很多衣物、首饰,并在2015年9月将一张9万元的银行卡交给女方,作为双方办理婚事的经费。但此后陈女士未经吴先生允许,将卡内资金全部提走。双方因性格问题未能继续交往,吴先生便将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既然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他给女方买的礼品及银行卡钱款理应返还。

陈女士说,恋爱期间双方家长没有见过面,也没有谈婚论嫁,恋爱期间吴先生只给她购买了一个金镯,而铂金戒指及9万元存款没收过。

法院认定,确立恋爱关系后吴先生赠给陈女士金镯一个、戒指一枚。由于双方在恋爱中,为增进感情,原告赠送被告金镯和戒指时,其明知自己没有赠与的义务,而是主动赠与,因此,双方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馈赠的金镯和戒指,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吴先生给付陈女士银行卡,其目的是通过恋爱增进感情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是一种目的性的赠与,是附条件的,因此当双方分手后,陈女士应将取走的钱款返还给吴先生。经核实陈女士在银行签字取走了4.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陈女士返还给吴先生6.5万元;驳回吴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刑法上没有骗婚的罪名

在这类纠纷中,法院判决并非都能支持给予金钱财物的一方,如果被认定为系一方的主动赠与,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只有附条件的赠与,或者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最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被判返还。

虽然很多当事人起诉称对方系骗婚,但法院最终都没有支持骗婚的说法。如果是已经结婚的,法院基本会认定属于离婚纠纷范围;如果没有结婚,则一般按照借款等经济纠纷处理。

究竟何种情况才属于骗婚?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军杰律师认为,法律上没有骗婚这种概念,通常民间所说的骗婚分成两种情形,一种是隐瞒自己的身份、学历、财富等真实情况,取得另一方的信任,以达到结婚的目的。这种情况最终目的是为了结婚;第二种也是通过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但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结婚,而是通过结婚的手段来取得另一方的信任,而且通过这样的便利条件,了解和掌握、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占有对方的财产,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陆军杰律师指出,这两种情形中,前一种一般只能算作民事纠纷。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双方后来结婚,但隐瞒情况这一方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觉得受骗上当,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隐瞒的一方有过错,法院可判决是否离婚或者隐瞒的这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就是虚构自己的身份或者事实进行诈骗的,公安机关将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雪霞律师认为,在刑法上并没有骗婚这一罪名,如果是以非法占有、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结婚只是手段,可以认定为涉嫌诈骗罪。在实践中,法院多把此类案件以民事纠纷处理,是因为当事人确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侦查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有时无法证实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一方隐瞒婚史、病情或者家庭条件,然后和另一方当事人结婚以获得财产,这种情况一般不算骗婚,因为婚史、病史、家庭条件都属于私权利的范畴。

张雪霞律师认为,很多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为了向对方表达自己的爱意,或者为了承诺对未来婚姻的保证,于是将自有婚前财产赠与对方,或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是不可取的。因为爱情、婚姻不是用金钱就一定能维持住,当事人在谈婚论嫁时要有正确的婚姻观、价值观和情感观。(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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