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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照顾婆婆10年 因家庭矛盾对簿公堂获4万元补偿

2017-06-28 11:23 北京晚报 TF008

丈夫去世后,作为儿媳的李女士跟婆婆继续生活了十年,照顾起居。后因家庭矛盾,李女士将婆婆的另外两个子女告上法庭,要为自己十年的付出讨个说法。李女士能否获得经济上的补偿?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判决表示,法律并未规定丧偶儿媳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该行为属于自愿的道德行为,行为人可就道德行为的付出向受益人主张补偿。

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未规定丧偶儿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插图 王金辉

丈夫早逝儿媳照顾婆婆十载

韩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2002年,韩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子。迁入新居后,作为家里的次子,韩先生将父母接入新居,共同生活。

2004年,韩先生的父亲病逝。母亲依旧跟随韩先生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由儿媳李女士照顾生活起居。

2006年,韩先生因病早逝。当年,李女士39岁,女儿只有16岁,婆婆已年近七旬。此后,李女士一个人担负起家庭的重担。

据李女士讲,为了赡养婆婆、供养女儿上学,她不得不每天打两份工,一天只能休息几个小时,下了夜班还要给婆婆洗衣、做好第二天的饭。就这样,她与婆婆共同生活了10年。

李女士的婆婆还有另外一子一女。韩家大哥每年都给老母亲一定的生活费,用于日常开支。在老人生病期间,韩家大哥和韩家二姐也共同担负老人的治疗费用,并经常来看望老人。就这样,李女士与亡夫的家人和谐相处了十年。

儿媳索要赡养费补偿获法院支持

2016年3月,因为一些矛盾,婆婆从李女士的家中搬走。

此后,婆婆将李女士母女告到法院,要求继承韩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购买的这套房子中属于她的份额。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女士和丈夫购买的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给付婆婆20万元。

李女士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在丈夫去世后的十年时间里,她自愿无偿履行了赡养义务,既然婆婆不念旧情,那么她十年来为赡养婆婆支出的费用理应由老人的另外两个子女承担。因此,李女士将韩家大哥和韩家二姐另行起诉到法院,索要十年来的赡养费补偿20万元。

韩家兄妹自然是不同意的。他们说,当初韩先生和李女士夫妻买房的钱是父母的老宅拆迁得来的。拆迁款中本应有他们的份额,但由于韩先生承诺会和李女士一起给父母养老送终,所以他们才没要求分这笔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女士自2006年至2016年期间长期赡养婆婆,使老人的其它子女客观上获得利益,理应给付李女士相应的补偿。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赡养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纠纷产生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老人的其它两个子女给付李女士赡养费补偿款4万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不具法定赡养义务

关于这起案件,该案主审法官蔡峰表示,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未规定丧偶儿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因此李女士并无赡养婆婆的法律义务。

在这起案件中,因无证据表明李女士承诺对婆婆养老送终,因此李女士的赡养行为属于道德行为,具有自愿性,值得嘉许。

道德行为要求补偿法院应支持

既然是道德行为,且是自愿的,行为人能否要求获得补偿?

蔡峰表示,道德行为固然具有自觉自愿的性质,但行为本身并非没有成本。倘若从事道德行为承担了较大的经济代价,而该行为客观上也使得他人受益,则受益人给予相应补偿不仅是公平的,也有利于鼓励人们从事道德行为,弘扬社会善良风气。

反之,如果从事道德行为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只能收获精神上的慰藉,不享有要求受益人补偿的权利,那么对从事道德行为的人将无公平可言,客观上也会抑制其他社会成员从事道德行为的积极性。因此对行为人就道德行为的付出主张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反观这起案件,作为老人的子女,韩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具有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虽然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韩家大哥和韩家二姐对老人也进行了其它形式的赡养,但由于李女士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必然会在日常生活起居上对老人投入更多的照料,这种照料无疑会大大减轻老人其他子女的赡养负担。

因此,可以认定韩家大哥和韩家二姐因李女士的赡养行为客观上获得了利益。

自愿赡养十年不等于放弃了权利

蔡峰表示,从社会道德行为发生的情况来看,行为人通常不会去主张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放弃了权利,除非其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

在这起案件中,李女士无偿自愿赡养老人十年,虽从未主张过权利,但也没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所以其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儿媳还能继承遗产

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样儿媳对于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在一般情况下也没有继承权。

但记者了解到,我国《继承法》第12条中却有“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首先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法律是鼓励这种赡养行为的。

但是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什么是“主要赡养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即要达到“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程度才可以。

不过,即便够不上“主要赡养义务”的程度,《继承法》还有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是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

哪些人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赡养的义务。

此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只对自己的父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对另一方的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一方在履行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上,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

赡养老人应做到的基本要求

对于赡养的内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则有详细的规定:如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令其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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