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晚首页

专栏人与法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 遭遇家暴应如何应对?

2017-03-02 14:17 北京晚报 admin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已一周年,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年来受理了24件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目前约三分之二的家暴案由财产纠纷和外遇引发,夫妻间家暴占多数,因房产引发家暴增多,且家暴大多同时存在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家暴中的“精神暴力”现象值得关注。

其中,九成以上家暴受害者为女性,施暴者几乎都是男性。六成受害者和七成施暴者都属于30至49岁的中年人,退休人员和无业人员更容易成为家暴对象,占比超七成。

欲离婚夫妻间家暴占多数

据陈穆颜法官介绍,上述24件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中,夫妻间家暴占多数,有14件,都是申请人正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准备起诉离婚。而施暴者通常不同意离婚,并加大施暴力度。还有提出离婚方为迫使另一方尽快办理离婚或放弃财产,从而实施暴力。14件人身保护令案的申请人均为女士,妇女仍是家暴中易受害方。

王女士与李某结婚10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驳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李某连续带领陌生人强行进入王女士的住房,打砸门窗及家具电器,并打伤她的父母。其间警方多次出警制止,李某在公安机关出具保证书,但之后仍未停手。两天后他因殴打王女士的父亲,被海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王女士为维护自己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认为她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王女士及家属,禁止李某跟踪、骚扰王女士及家属。

74岁的张老太则是长期遭受丈夫73岁的杨老先生殴打、辱骂。两人已结婚40年。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身体欠佳,而杨老先生毫无改正家暴行为的迹象,张老太起诉离婚,同时决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杨老先生实施家暴并迁出共同居住的房屋。法院鉴于杨老先生无其他房屋居住,裁定仅支持禁止杨老先生实施家暴。
法官建议 提前准备及时保护自己

王静姝法官称,家暴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的特点。施暴者的家暴行为可能因公安机关出警制止或在离婚诉讼中经调解暂时收敛,但之后又出现反复。很多受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前,常年忍受殴打骂,多年遭受家暴且持续至今,但为维护家庭或因子女幼小等,未能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反家暴法实施后,家暴受害者即使不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和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家暴受害者若暂时仍与施暴者共同居住,也应准备一些自我保护手段。如在可能遭受暴力时提前离开住所,避免身处厨房、杂物间等存在危险物品的空间,以免遭受较严重的伤害。遭受家暴时,应及时报警或告知亲友、邻居和居委会,请居委会等部门上门查访,以便日后取证。

因房产引发家庭纠纷上升

据陈穆颜法官介绍,近年来房产价值高居不下,因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逐年上升,上述人身保护令案件中,有5件是因房产引发的家暴事件,继承人为争夺房产,对父母大打出手,使父母身体上、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梁老太与丈夫老郑育有一子一女,2015年老郑因病去世,为照顾梁老太生活,女儿郑红搬到父亲老郑名下的房屋,与梁老太共同居住。因就房产继承问题,儿子郑祥与母亲梁老太、妹妹郑红发生争执。但令梁老太万万没想到的是,从前年起郑祥竟多次到家中殴打、威胁、恐吓和攻击自己,她多次被打伤。几个月前,郑祥损毁房屋防盗门,并进入屋内砸玻璃、泼油漆,扬言房子如果不归他,就杀死梁老太。梁老太只得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她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裁定禁止郑祥殴打、威胁梁老太。

法官建议 留存证据予以投诉报案起诉

法官称,家庭暴力具有控制性,是指意图对家暴受害者进行人身和精神控制,旨在造成受害人恐惧施暴者的精神状态,并达到控制人身或财产的目的。当“常回家看看”写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3年之后,面对暴力相向的子女,受伤害的老人无奈选择用法律将子女拒之门外。

“遭遇家暴时,受害人首先可以向施暴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法院起诉、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提醒,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作出的家暴受害人的诊疗记录等可成为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还要防范家庭中“精神暴力”

32岁的常女士与34岁的郝某结婚7年,育有两子。怀孕期间,常女士就遭郝某用板凳暴打。郝某还经常不让常女士回家,在常女士的电脑、手机和汽车中安装监控定位软件,留存常女士的网络账号密码。长期的跟踪、骚扰让常女士严重失眠,心理恐惧,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常女士虽然多次报警,但无法制止郝某的家暴行为,于是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终,法院裁定禁止郝某殴打、危险、骚扰、跟踪、接触常女士,如郝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法官建议 掌握基本防范技能注意取证

王静姝法官称,家庭暴力通常具有多种行为方式,除殴打外还经常伴随骚扰、跟踪、威胁等行为,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危害,影响受害者的工作和生活,也使得受害者不敢寻求帮助。

为了避免施暴者实施跟踪、监视社交网络,受害者需要掌握一些基本防范技能进行自我保护:第一,通知亲友、工作单位不要将自己的地址、手机号等信息告诉施暴者;第二,提高网络账户安全等级,不要在社交网络暴露过多个人信息;第三,随身携带重要身份证件,便于离开被施暴者监控的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暴力的举证通常更加困难,若要寻求法律救济,家暴受害者应注意保留证据,如施暴者辱骂、威胁的短信、邮件,对骚扰电话进行录音,对前往工作单位骚扰的可以请求单位保留监控录像等。

为获抚养权抢夺孩子实施家暴

离婚纠纷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得抚养权而出现抢夺孩子的情况,给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据法官介绍,人身保护令案件中有1件是岳母申请禁止女婿殴打、威胁、骚扰、跟踪。

肖女士和杨某结婚后育有女儿晴晴,因家暴及感情破裂等,肖女士于去年5月第二次起诉起离婚,晴晴一直跟随母亲及外祖父母肖老先生、张老太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张老太送晴晴上舞蹈课的途中,杨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带有钢丝绳收口的黑色帆布布套,将张老太蒙住,勒住脖颈并击打她的头部,随后强行抢走晴晴放入车中。当他欲开车离去时,被围观群众拦住。张老太为阻止小杨带走晴晴,遭到小杨当街拳打脚踢,导致两颗牙齿脱落、头部血肿及全身多处外伤。晴晴也在这过程中多处受伤。警察赶到制止后,杨某还一直抓住孩子不放,使晴晴惊恐哭闹直至半夜两点。此后杨某一直未停止跟踪行为。

为维护自己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张老太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她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禁止杨某殴打、威胁张老太;禁止杨某骚扰、跟踪张老太。

法官建议 面对家暴要优先保护孩子

王静姝法官认为,因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女婿为夺走孩子而殴打岳母,让幼小的孩子目睹父亲殴打外祖母的过程,这份沉重的伤害,作为父母又该如何抚平?在离婚诉讼中,法官考虑到小孩父亲的行为,将抚养权判归母亲。人身保护令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也成为相关诉讼中法官考量的情节。使用暴力来争夺子女抚养权,结果背负禁制令,又丢了抚养权。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为保护未成年人,应该尽量将其带离;或提前告知孩子如面对家暴而应该优先保护自身安全,尽量通过报警或寻求帮助等方式制止家暴。

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有难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但经统计,有多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存在扣除审限或审理超期的情况。主要因为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遭受家暴的充分证据,法院审查后难以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但又不宜直接驳回申请。还有被申请人接到法院通知后不愿到法院接受询问、因正在审理相关离婚案件而暂缓或遇节假日而顺延等。此类非由法官主观原因造成的超期现象可否扣除审限,还需明确。

法官建议

王静姝法官建议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立审工作流程,便于承办法官在72小时内审结案件,避免因证据不足等造成延误。就审判流程而言,依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裁定不依赖于当事人间的其他案件,应及时作出,避免超期。此外,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在节假日受理情况紧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分享到

日本一男子用电击项圈虐待子女 已被警方逮捕

沙特一女子因难以忍受家庭暴力 旅行时出逃至泰国

孩子频繁打架最喜欢画战争和爆炸 真是有“暴力倾向”吗?

奇葩!女子暴打公婆:推倒并追打公公 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奶奶超市暴打孙女 家长打孩子是否属于“家暴”?

每月只给老公500算家暴!丈夫社会消费能力变弱导致精神压抑

澳大利亚启用全国家暴信息数据库 受害者跨州仍受保护

女子被前夫咬掉鼻子被家暴改变人生 施暴者获刑6年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保护弱势群体 一次暴力行为也算家暴

暴打女友对其照料 好男人露原形告诉家人就灭你全家

遇家庭暴力亲属也可代理报案 情节严重可追刑责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这俩问题务必要了解

民法典解读:“校园贷”“套路贷”等乱象频出 高利贷被明确禁止

民法典解读《三十而已》几大热点问题,算算许幻山顾佳林有有的经济账

民法典新变化解读: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新变化:航班延误不再“白等”了

家长因志愿服务致五级伤残,校方被判赔近190万元,有何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