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管理员杀害狱友获死刑 现实版“自掘坟墓”
2016年12月18日,刚被刑满释放1年的王振东在昌平九里山公墓管理处工作时,将坐牢期间认识的狱友李某杀害,并将尸体抛弃在顺义区一涵洞下,进行焚烧。日前,北京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王振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振东今年29岁,北京昌平区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案发前曾是昌平区九里山公墓管理处的工作人员。
据检方指控:2016年2月23日晚,被告人王振东在昌平区崔村镇九里山公墓西门值班室内,因债务纠纷与李某(男,殁年31岁)发生口角后互殴,王振东先持锤子击打李某头部,又用塑料袋套头、钢丝勒颈,致李某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王振东将李某的尸体抛弃于顺义区北石槽镇怀昌路范各庄桥下涵洞内,并焚烧。王振东作案后于2016年3月3日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据王振东交代,他之前在清河监狱服刑时认识了李某,出狱后两人保持着联系。“他让我把2万块钱借给他的一个哥们,由他担保。”可约定还款的时间到了,李某迟迟没有还钱给他。
王振东称:事发当晚两人在单位墓地附近吃饭,饭后李某来到他的值班室休息。“到了值班室我俩说还钱的事,因为都喝酒了,说话都带脏字。”王振东说,发生口角后是李某先打的自己,他才拿起自己平时干活用的锤子进行反击。事发后,他准备回家拿上钱逃跑,但想着尸体迟早会被发现,于是在第二天折回值班室,将李某的尸体运到顺义的一个大桥涵洞内进行焚烧。“不管法院怎么判,我都认。”王振东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振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振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李某的父母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吴青瑜 文 李 佳 摄